(六)涉讼的标的物特殊,法院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执行难是多年来困扰法院的一大痼疾,但是耕地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更难执行。笔者在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调研时,执行局的同志曾指出,绝大多数耕地纠纷案件难以执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执行局都必须一一出面协调。如为了安抚败诉方,执行局必须与村、组、镇乃至县人民政府交涉,让他们出面进行教育说服。在个别情况下,基层政权为了平息纠纷,不得不妥协退让,镇、县两级财政主动拿出一部分资金来花钱买稳定,让败诉方不再纠缠或者上访;其二,极易诱发群体涉法上访,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目前,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观念的逐步深入人心,法院也强化了服务于民的意识,树立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党委和政府也三令五申,要稳定压倒一切。但是,具体到到耕地转包纠纷的执行问题上,尽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尽量注意工作方式,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采取强制措施为辅,但是涉法上访甚至农户集体围攻法院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三、构建多元化的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
由上可知,为了维护农村稳定,化解因耕地转包纠纷所可能诱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其他恶性事件,仅仅依靠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要做到标本兼治,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乡镇干部的执法水平。具体而言,对村、组和乡镇干部进行法制教育时,既要突出重点,着重宣传国家制定的调整耕地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又要因地制宜,结合本村、本组以及本乡镇的实际情况,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尽快将农村土地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对此,笔者认为,江苏省的做法有值得借鉴的地方,近年来省、市、县三级先后共举办培训班800多期,培训人员6万余人,使市、县、乡镇三级分管领导、农经干部和村主要干部得到了轮训,初步掌握了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13]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时,则要让他们正确认识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以及在承包期内对个别经营者承包的土地可进行调整的法律规定;由于国家农业税减征和免征的富民政策的推出,此前签订的耕地转包合同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修订;明确凡家庭承包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准调整承包地;村、组不得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耕地转包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农村村、组基层自治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服务和监督职能,统一协调耕地转包合同的订立、修订、履行与分类归档,尽快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在绝大多数的耕地转包纠纷争议中,当事人要么未订立转包合同,要么转包协议明显违背国家立法规定。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村、组与乡镇对农户之间的耕地流转基本上都是放任自流,实证的调查显示,村、组与乡镇对农村耕地流转持不管不问态度的比例是:东北(吉林、辽宁)42187%,四川省44145%,陕西66167%,浙江42186%,江苏40100%。[14]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强村、组和乡镇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监督和服务职能。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村、组作为农村基层的自治组织,应该监督和引导村民的耕地流转活动,规范和管理耕地转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笔者认为,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应该纳入村务公开内容,以增强透明度与公开性,从而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同时,村委会应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员,由村会计或者文书兼任,具体负责本村村民土地转包合同的起草、订立和收集归档工作。合同管理员应该具体负责并指导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果发现村民在签订耕地转包合同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应该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对合同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以减少村民签订合同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另外,村合同管理员还应该开展本村耕地承包合同的归档与清理整顿工作,由于最近全国各地农村正在推行税费改革,村、组大量合并,使得村委对此前村民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既未进行系统清理,也没有搞好土地承包档案的移交和管理,各村、组中以前签订的耕地合同存在大量不规范现象,并同时导致了一些耕地合同的失散,对此,村合同管理员应该重新登记审核,对于内容不完善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耕地合同,应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重新补签或者完善。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耕地合同台帐,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随时查询,从而为今后彻底解决耕地转包纠纷问题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