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受理和裁决此类案件时具有时间的紧迫性和季节性。由于农作物的生长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实践中,法院受理的耕地转包纠纷案件90%以上是在秋收后和春播前,这样,为了保障案件的标的物——耕地来年不至于荒芜,同时,也为保证农民来年春季不至于因涉讼而耽误农业生产,法院就必须尽快地审结案件,做好当事人的息讼服判工作,并出面协调与村、组甚至人民政府的关系,以便尽快执行法院的裁决。因此,与其他的民事纠纷不同,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耕地转包纠纷案件时,不但要严格遵循法定的审判和执行期间规定,而且还要适当考虑农作物的生长规律,以免因审理和执行不及时导致涉讼的耕地来年被抛荒。
(四)法律意识淡薄,大多当事人不但无基本的诉讼程序观念,而且有时连基本的实体法规定都不顾,滥讼、缠讼现象较为普遍。在审判实践中,转包耕地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乃至三方通常既无法了解法院审判程序的立法规定和意义,更不愿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来起诉和应诉。如有的当事人,一边到法院起诉和应诉,一边到市、省甚至中央越级上访,从而将矛盾扩大化;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就开始群体将涉讼的耕地自行瓜分耕种,变相给法院施加压力,使法院的审理活动陷于被动境地。
(五)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难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目前在各地法院审理的耕地转包纠纷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通常不到受理案件总数的10%,远远低于同期受理的其他民事纠纷的调解率。如笔者在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调研过程中了解到,近年来该院调解结案的比例在50%—60%之间,但是受理的农村耕地转包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率却不到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自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共受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案件125件,调解结案的只有5件,占结案总数的4135%。[9]
在审判实践中,之所以难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其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两个方面:
第一,农业税减免征之后,耕地既是农民生存的命脉之所系,也是其发家致富的根本保障,而“中国农民的特点是对于利益的顶真,有时可以称得上锱铢必较。‘接受’可以被迫,但‘认同’则必须得到实际的利益。”[10]
第二,中国的农村仍是一个乡土社会,传统的“贱讼”、“鄙讼”观念根深蒂固,同时,耕地转包案件具有地缘性特征,邻里乡亲的情面也使得农民之间发生纠纷之后首先希望的是通过协商、沟通与和解等方式予以解决,诉讼则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途径,一旦诉诸司法程序,就难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了。乡村实证调查显示,在农村,“人们把去法庭打官司称为‘架起来’或者‘通了公’,也就是说纠纷的解决已经超出了乡村内部调解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村里的私事而是国家管理的领域中去了,而这些都是村民们不愿意去做的事情。甚至在他们看来,花更多的钱去调解比花钱去打官司更容易让人接受。”[11]以耕地纠纷为例,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6412%的人选择由村干部解决,有412%的人选择由乡镇干部解决,有217%的人认为应该由法院解决;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决途径也占不小比例,为1911%,这其中还有919%的人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12]但是,一旦和解以及协商等比较温和的方式无法解决纠纷,从而不得不诉诸法院解决之后,就意味着纠纷的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温情面纱已经撕破,既然已经“通了公”,谁也不会再让步,法院也就难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