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于乡规民俗与立法之间的冲突,村、组委员会收回农村弱势群体——妇女已承包的耕地转包给其他村民,从而产生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中国农村毕竟是一个乡土社会“,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的宗法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被大打折扣,大量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具体而言,可分为两类情形:第一,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或者宣布成亲,其承包份地往往就会被村集体收回而转包给其他村民;第二,离婚妇女承包的土地被村集体合法收回而转包给其他村民,而无论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者再婚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由于耕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这些认为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的妇女,往往就会与村集体发生纠纷,要求村集体将已经转包出去的耕地收回,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因农户弃田抛荒外出,村、组干部将其承包的土地收回,转包给其他农户耕种。前些年,因种田收益低,很多农户没有和村、组商量就自行弃田抛荒,外出务工经商,几年以后原先肥沃的耕地上长满了荒草,当时全国各地农村都普遍存在大面积的撂荒地,湖北省荆门市高峰时多达10万余亩。[6]在这种情形下,税费没人交,村、组干部为了避免土地荒芜和税费落空,不得不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耕种。现在国家的农业政策改变了,这些弃田抛荒的农户纷纷要求收回耕地,村、组干部认为这些农户当时外出时不管农田和税费,由别人代耕并交纳了各种税款,现在却又要收回耕地,于情于理不容。但是,这些主张收回自己的承包田的农户却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发包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折抵欠款。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5月27日颁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也明确提出要“坚决纠正对欠交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由于双方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因此,就容易导致抛荒弃田的农户与村集体乃至现任承包人之间的纠纷。此类耕地转包纠纷在目前的中国农村较为普遍,且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处理稍有不慎,就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大量农户涉法上访。
(四)因村民迁出、迁入、死亡、出生等原因诱发转包纠纷。这类纠纷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因村民迁入、迁出引发的争议。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是比较突出的社会现象之一,如2004年重庆市异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人数为384131万人,占劳动力人口的2812%。[7]劳动力的异地转移现象往往会引起耕地转包纠纷,因为对于一些迁出原所在村、组的村民,其村委会一般会收回耕地承包权。而对迁入本地的村民,村委会往往不愿意将本村、组的土地发包给他们耕种。在农业税减免之前,这种现象不致引发大的矛盾和冲突,但现在土地就是财富,这些土地承包权被村、组转包出去的村民,就会与村委会乃至现耕地承包人产生争议;第二类是因出生、死亡等原因引发的争议。《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在这30年间,应该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立法指导思想,对于出生、死亡的村民,原则上不进行土地调整,确有必要者,在5%的机动地中进行解决。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的中国农村已无机动地可予调整,因此,实践中,对于一些家族势力较大的重新组建家庭的年轻夫妇及其子女或者新增农户,村、组干部迫于其压力往往不得不将一些弱势家庭或者已亡者的耕地转包给他们耕种,从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