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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与证据制度的完善

【作者简介】
吴杰,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现代法学.2003,(1).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却没有规定相关的措施和手段,保障当事人能够顺利地收集到证据,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了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责,却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意见》第73条和《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都试图弥补这种不确定性的规定,然而就其条文规定来看,并没有消除适用上的模糊性。因此,收集的行为上,由于法院对于证据收集不受当事人的限制,往往是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通过自己的调查与收集,已经大致掌握的案件事实的概要,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流于形式。
所谓律师协会照会制度,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向第三者即行政机关或公私团体,获得有关必要事项的情报。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
谢怀拭译.德意志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
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100条1项;《地方公务员法》第34条第1项等。
伊腾真.民事诉讼法 补订第2版.有斐阁.平成10年.329.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项。参见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81。
兼子一,松浦馨,新堂幸司,竹下守夫.条解民诉法.弘文堂.昭和61年,1022.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8200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6、390条。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1条。
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125条;《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第4项。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12214条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但书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事情重新鉴定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文书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思想、作为对象的证据调查是书证,而文书本身的形状与笔迹等作为对象进行证据调查则是勘验物证。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0条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32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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