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并审理之被告反传闻规则的适用
所谓传闻( hearsay) ,是指举证主体在非亲自感受、经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而将他人审判外陈述(于审判外对原证人制作笔录、录音)用作法庭证据,或者证人于法庭转述他人(非出庭证人)感知之事实。[10]该规则之精义在于保障直接审理与言词审理规则。因利害关系及所参照主体不同,将共犯合并审理而易损害传闻排除规则。例如,如果A与B为共同被告, C作证说:“案发后那天晚上,A对我说当天曾与B出去打过猎(抢劫) ,收获颇丰。”相对A而言,由于C已出庭,A可以对其进行反询问,所以不适用传闻排除规则;但是相对B而言, C之证言(如果被用来证明B涉嫌犯罪事实)则显属传闻(因为C是听A说有关B的行为) 。对于上述问题,美国证据法采取的是:除非符合传闻规则之例外,否则不得成为对其他被告不利的证据。[11]例如,如果证人丙作证:“我听甲说借我一把枪,我要和乙出去打打猎(抢劫) 。”如果丙是为了证明甲、乙二人存在共谋,则对乙而言虽属传闻证据但不排除,因为其属证明“共谋者陈述”的例外。即使法庭以反传闻规则指示陪审团不得将C的证词用作于B不利之证据,但毕竟C之证词可能已经对法庭裁判者产生实质影响(裁判者已经听过该证词) ,所以在合并审理情形下,共同被告诉讼防御权有受侵害之虞。对此,美国法进一步赋予了共同被告请求分离审判权利(或组成两个陪审团) ,并且要求编写自白时分别撰写并删除有关不利其他被告的部分。[12]
二、共同被告分离审理之要件
(一)基本防御权受侵害之虞
如上所述,由于将共同被告合并审理会使共同被告诉讼防御权有受害之虞,所以相关国家、地区对此都进行了某些法律规制。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3条规定:“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根据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以裁定将辩论分开或合并,或者再开已经终结的辩论。法院为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有必要时,应当依照法院规则的规定,以裁定将辩论分开进行。”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规定:“如果因合并起诉或合并审判而使控方与被告遭受不利益(prejudiced)时,可以在数罪中进行选择审理或将共同被告分离审判或为其他符合正义的救济措施。”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法院认为适当时,得依职权或当事人或辩护人之申请,以裁定将共同被告之调查证据或辩论程序分离或合并。前项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护被告权利之必要者,应分离调查或辩论。”[13] “分离审理”具体包括:一是将共同被告证据调查程序相分离,辩论程序同一;二是将共同被告辩论程序相分离,证据调查程序则同一;三是将共同被告证据调查程序与辩论程序皆予以分离。[14]因可能有损被告基本防御权而分离审判的情形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