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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被告证据法上之地位

论共同被告证据法上之地位


蔡杰;刘磊


【摘要】刑事被告分为形式的共同被告与实质共同被告两种,两种被告之自白须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给予相对方对质询问权的前提下方得使用。共同被告自白之证明力应接受补强规则之检验,如发生角色替换而使实质共同被告成为“污点证人”,其证言之证明力不得作为认定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据。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已经作有罪陈述,则该污点证人证词之证明力可以补强有罪陈述而定案。
【关键词】共同被告;诉讼防御权;传闻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全文】
  

  自1996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似乎实体真实主义的坚冰已被冲破,在负笈欧美的法律学人与“吾曹不出如苍生何”的本土法律知识分子共同鼓噪下,刑事诉讼改革的锣鼓声更加激昂高亢,“人权保护”、“正当程序”、“法律真实”等西式司法理念破茧而出成为刑事诉讼改革的流行话语。如今,方兴未艾的刑事程序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已过万重山”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刑事共同被告的权利方面却只是蜻蜓点水。作为“宪法地震仪”的刑事诉讼法,其核心价值之一便是保护刑事被告的诉讼基本权,虽然这种价值在现时的语境中仍显苍白。其实,“刑事诉讼法上种种保护被告的规定,并非用来保护‘坏人’的人权,而是用来保护潜在的被害人——避免透过公权力的执行制造新的被害人。”[1]虽然共同被告因其犯罪事实与证据法上的相互缠绕而极易被剥夺诉讼基本权,但是学界目前似乎尚未能参透两大法系各国在维护刑事共同被告基本权上的“趋同”,现行证据法在保障共同被告权利上更是存在认知上的盲点,这也许会使未来的刑事共同被告权利变革之路成为又一条“布满荆棘的丛林”。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力图重新阐释、比较两大法系刑事证据法中的共同被告权利,重新构筑证据规则来维护刑事共同被告的基本诉讼权。


  

  一、合并审理程序中的共同被告——角色转换与诉讼防御权之维护


  

  如将共同被告置于同一审理程序,则可能会使共同被告相互成为“准证人”之角色,彼此间也会基于利害关系相反而相互弹劾,其相互不利之陈述可能会使法庭中的立证产生紊乱,并有剥夺被告诉讼基本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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