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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构建

  

  4.恢复性司法的提案权。犯罪人和辩护律师、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向法院提出认为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案件,侦查机关也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提出。法院在接受提案之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提案是否具备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犯罪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罪程度;被害人是否愿意参与恢复性司法;当事人居住区域是否较远等等。经过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具备必要性和可能性,通过恢复性司法能够产生符合各方面利益的效果,即可以决定适用。


  

  5.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主持者。纵观世界各国采用的模式,笔者认为由于调解者的中立性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重要一环,在主持者的选择上可以利用我国的优势,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担当。而且人民调解在实践的摸索中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第三方,由他主持恢复性司法程序是能够起到积极效果的。


  

  6.法院的介入和调控。恢复性司法虽然是基于受害人和未成年犯罪人的沟通和交流,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中止诉讼程序,以非诉讼的方式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但这种中止必须经由司法机关介入,对双方地位和权利让渡进行许可性审查,防止未成年犯罪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被威慑不敢主张权利的现象出现,司法机关必须对这种活动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对未成年犯罪人非真诚悔过或被害人受胁迫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可以启动一般的诉讼程序。对于利用恢复性司法程序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人,可以撤销恢复性司法达成的协议,转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起诉。


  

  7.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运作程序。第一步:对是否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进行评估。根据有关提案人的申请,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悔罪情况和被害人的意愿并考虑整个案情,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第二步:在主持者的主持下,双方及其父母、近亲属见面,并邀请社区代表或社会团体代表参加,一起协商协议,达成共识。这一步是正式的“和解会议”,在整个程序运作中起最重要的作用。第三步:协议落实。主持者要督促协议的完成,及时鼓励未成年犯罪人参加公众的项目,提高自身的能力及守法意识,同时也要了解受害人的其他需要,适时地做出合适的调整。


  

  8.恢复性司法协议。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人的对话,使他们在一起谈论犯罪行为对各自生活的影响,就犯罪事件本身平等交换看法。未成年犯罪人通过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等方式与被害人沟通,被害人可能因此而表示宽恕、谅解,最终双方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形成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意见,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对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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