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司法状况
近期,笔者以湖南某中级人民法院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公告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实证调查。这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告送达的使用率、公告方式、刊登公告的主要媒体及收费状况、公告送达理由的审查、公告送达的案卷记录情况、公告送达的时间等问题。调查的情况大致如下:
1.公告送达的使用率近5年(2002—2006年)该法院公告送达使用率情况如下:起诉状副本、起诉通知书分别为7.3%、7.5%、8.1%、8.0%、8.1%;合议庭组成人员分别为18.3%、22.5%、26.1%、28.0%、30.1%;开庭传票分别为8.3%、8.5%、9.1%、9.0%、10.1%;判决书的送达率分别为15.4%、16.5%、17.1%、18.0%、23.1%。公告送达的文书主要集中在起诉状副本、起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至于受理通知书、答辩状副本、调解书、裁定书极少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使用率整体偏高,并呈明显上升趋势。
2.公告的方式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认为公告送达可以采用三种方式进行(其他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即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该法院使用在公告栏张贴公告(不含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情形)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的比率占到43%;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均同时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了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的比率占到18%;以在报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的比率占到38%。除此以外,还尝试性地运用了一些新的公告送达方式。例如以在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电视、互联网上刊登公告进行送达。不过以这些新的送达方式进行公告送达的比率仅为1%左右。
3.刊登公告的主要媒体、收费状况和效果对于刊登公告的媒体,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作任何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1日下发了《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硬性规定:“《人民法院报》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发布人民法院公告唯一、合法、有效的报纸。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案件当事人都已经习惯了在人民法院报上查询、阅读人民法院公告,从中了解全国法院案件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有关信息。因此,各级法院公告只能向人民法院报报送,由人民法院报按统一格式刊发。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公告送交人民法院报以外的报纸发布。”由于有了这个硬性的规定,法院一般将公告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存在费用高、见报时间长、信息传播效果差等问题。在法院报上登载公告一般要先付款,见报时间通常在一个月左右,如果要加急在一周内见报,则需要增加费用。具体收费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