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廖永安;胡军辉
【摘要】公告送达具有连接诉讼程序、衔接各种诉讼制度等一般功能;具有强制通知以及开放性的信息传播等特殊功能。与此同时,公告送达也存在明显的功能缺陷。目前,我国立法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公告送达使用率高、送达效果差、对受送达人权益保护不够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受送达人权益保护
【全文】
一、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功能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即视为送达的方式。[1]送达在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如同人体的关节将诉讼程序中无数个子程序、子制度连接起来,使他们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一个功能强大的审理程序。在审判程序的运行中,如果没有送达制度的存在,诉讼主体各方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就会遭受阻滞甚至中断,环环相扣的程序就会变得支离破碎,整个司法审判程序将随之进入瘫痪状态。送达制度的衔接功能是其最为重要和关键的功能。除此以外,送达制度还有诸多附属功能。例如,送达可以作为评判当事人履行程序义务和承担程序责任的重要依据;可以作为各种期间的计算分界点;能够为落实当事人程序参与原则提供重要保证;可以为法院的审判提供正当性依据。这些功能是所有送达方式所共有的功能。公告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一种,当然地具有这些共有功能。
公告送达除了具有所有送达方式共有的功能外,还有某些特殊的功能。例如,公告送达具有强制通知的功能。以公告送达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法院必须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否则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受送达人故意躲避、下落不明等原因,法院以常规的送达方式(指公告送达以外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经常会出现送达不能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办法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段时间后,不管受送达人是否真实地看到公告,推定文书已经送达,法院已经完成了通知的义务,并强制性地要求受送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公告送达还具有开放性的信息传播功能。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所传递的诉讼信息是封闭的、单向的,文书经手人以外的其他人,有时甚至是文书经手人本人通常是不能了解诉讼文书内容的(例如,邮递员是不能拆看诉讼文书的)。而公告送达则不同,其是通过在法院的宣传栏、报纸杂志等媒介上张贴或刊登公告的方式完成送达的,这一操作模式使得公告送达具有开放性的信息传播功能。这一功能对不同的受送达人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对于故意躲避送达的受送达人而言,能够对其产生常规送达方式无法产生的社会压力,从而迫使其回归诉讼程序;对于不知情的受送达人而言,可能大大增加接收诉讼信息的几率,从而使其应有的诉讼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