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示范诉讼制度探析

  

  (四)不同类型示范诉讼案件裁判效力扩张的差异性。示范诉讼案件裁判对于其他同类纷争的效力,因示范诉讼系由当事人约定还是由法院依职权选定而有所不同。就前者而言,示范诉讼的裁判对于其他同类纷争的效力主要视当事人是否参与协议约定而确定。对于直接参与协议约定的当事人来说,因其不仅签订了示范诉讼协议,而且还达成了一系列其他协议如判决效力扩张协议等,因此,示范诉讼的裁判结果当然对这些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不过,该示范诉讼的裁判结果可作为以后诉讼裁判的直接基准和依据;就后者即法院依职权选定的示范诉讼案件而言,示范诉讼的裁判效力具有扩张性,可以直接适用于被法院中止的其他同类型诉讼。


  

  二、示范诉讼与其他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之比较


  

  (一)示范诉讼与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3]是从英美衡平法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代表集团全体成员提起的诉讼。集团诉讼的裁判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对于未参加诉讼且未声明推出诉讼的当事人也具有约束力。同样是作为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集团诉讼与示范诉讼的区别在于:


  

  第一,诉讼标的不同 集团诉讼的诉讼标的系拟制集团的所有纠纷,而示范诉讼的诉讼标的仅是所选定的一宗或几宗示范案件本身,而非所有的群体纠纷。


  

  第二,裁判效力的扩张性不同 集团诉讼的裁判效力具有直接扩张性,对于未声明退出的所有集团成员均具有约束力。与此不同,示范诉讼的裁判效力则因示范诉讼系当事人协议选定或法院依职权指定而有所不同。就前者而言,示范诉讼裁判效力仅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直接约束力,对于非协议者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这与集团诉讼裁判效力直接扩张至所有未声明退出的潜在当事人明显不同;就后者而言,示范诉讼裁判对于所有进入法院的群体纠纷当事人均具有直接的效力,就这一点而言,其与集团诉讼裁判效力的直接扩张性基本相同。但二者仍有些许差异:示范诉讼裁判效力仅扩张至所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并不能直接扩张至未起诉者,而集团诉讼裁判效力却可以扩张至未声明退出的未起诉者。


  

  第三,在是否有损当事人利益方面有所不同集团诉讼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但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弱点,其自产生之日即被人们所诟病之处在于,该制度极易损害一些集团成员的利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在集团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在没有进行证据开示、也没有进行审理、尤其是在集团成员的补偿权利尚未明了之际就开始进行和解谈判,这极易损害一些集团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在集团诉讼中,那些未直接参与诉讼的其他成员,在法院公告期间未向法院声明退出集团诉讼时,一旦集团诉讼裁判生效,而无论该裁判对其有利抑或不利,其对集团全体成员均产生约束力,由此可以,这种裁判的直接扩张性极易损害那些因某种特殊原因未见到通知或公告的集团成员的利益,即“此易使共同利益人因住所迁移而未受通知或因不知公告而丧失自行主张权利之机会。”{6}相比之下,示范诉讼则有效避免了上述问题的产生。一方面,在示范诉讼中,由于并不存在所谓“拟制”的集团,诉讼的标的乃示范案件本身而非集团的所有纠纷,示范诉讼的当事人仅为自己的利益而非所有全体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而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他当事人与被告达成了和解,此时的和解并不存在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尽管示范诉讼的裁判结果对其他同类诉讼当事人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与集团诉讼裁判扩张的硬性不同,示范诉讼裁判的约束性因示范诉讼系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议选定而有所不同。对于这一点,前文已有论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