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权与审判权适度分离,有利于及时审查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有利于人民法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再审案件的审判效率。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权与审判权做出了适度分离的设计。即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权属于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却不一定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由本院审理,或者交给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交给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这种设计的好处在于:
第一,有利于及时审查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而“申诉难”的表现之一就是当事人的“申诉”迟迟得不到明确回复,长期处于游离不定的状态,由此引起了当事人的诸多不满,为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而且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8]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这一规定将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审查法院和审查期限落到了实处,为及时处理当事人的“申诉”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可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申诉难”的问题。
第二,有利于人民法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再审案件的审判效率。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权上提一级之后,中级以上特别是高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可能面临着再审案件数量加大的现实问题,如果再审案件都由受理法院进行审理,可能会出现法院案件数量不均衡的局面,有可能造成案件堆积,久拖不决,反而造成了新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由本院审理,交给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交给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这样,可以减轻再审案件给上级法院可能带来的案件累积的压力,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再审案件的审判效率。在这里,将再审案件交给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是指那些“存在程序性错误”,“当事人对原审的成见或矛盾并不激烈”的案件。毕竟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及时救济。[9]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存在的不足及改善措施
总体上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保障,特别是作为程序性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相对来说落到了实处。但是,立法本身就是一项“技术含量”极高的活动,难免出现百密一疏的情况,何况本次法律修改确乎具有“应急”倾向,在某些程序的设计上仍然存在可以商榷的地方。这里仅就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存在的两点不足略加考评,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