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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律之诠释

  

  三、司法规律的中国体现


  

  毫无疑问,上述司法规律在中国现代化法治进程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是司法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在社会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司法体制、政治制度乃至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下,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背景下的司法规律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一定的差异。究竟哪些是司法规律在中国的体现呢?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14]比较该学者的观点和本文上述所总结的司法规律内容,可以发现,该学者并未准确把握司法规律在中国的体现。我们认为,司法规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突出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司法为民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性特征就是人民性。[15]人民性是“司法必须反映社会意旨的最高追求”这一司法规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的体现。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司法权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在本源的意义上属于人民所有;在性质上应当并可以由人民直接或部分地直接行使;在现实的意义上需要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16]在我国,“司法为民”还表现在,司法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中央在确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纲领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执法理念,并落实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的实际行动中,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了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地方各级法院纷纷出台相关具体的落实措施。


  

  有学者可能认为,强调司法为民或者司法的人民性就会与司法的独立性相互矛盾。我们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一致性。原因在于:第一,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立法本身是民意的体现,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就可以体现立法的精神和民众的意愿。当然,成文法往往会给司法者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者在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时候要以实现民众最大的幸福为目标。司法机关绝对不可突破法律的原则和规则的限制,为了满足个人的利益,而滥用司法权。第二,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都应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只能是宏观上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的,二者均不可以干预司法个案。党和人大只要依法领导和监督,不仅不会干预司法权的行使,而且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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