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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律之诠释

司法规律之诠释


张笑英;杨雄


【摘要】司法规律是司法权运作和司法组织设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对司法活动、司法权的内在联系的抽象总结。司法规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司法必须反映社会意旨的最高追求、司法必须伴随社会的发展而变迁、司法必须体现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强调司法为民、司法的监督性和司法的效果性是司法规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的突出体现。
【关键词】司法;规律;司法权;诠释
【全文】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职权的科学配置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同时应遵循司法的客观规律。准确界定司法规律的含义和内容,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的司法规律的体现,便成为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前提。


  

  一、司法规律的含义


  

  (一)司法的概念


  

  欲廓清司法规律的含义,必须首先明确司法这一范畴。学界尽管对司法一词含义的分歧较大,但学者们多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对其加以界定:第一,从政治层面界定司法的含义,认为司法是相对于立法、行政而言的一种国家权力行使活动,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一般被认为只有法院,也就是说,此种司法指的就是法院的审判或者裁判。[1]第二,从社会层面界定司法的含义,认为司法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有学者认为,“在现代意义上,司法是指包括基本功能与法院相同的仲裁、调解、行政裁判、司法审查、国际审判等解纷机制在内,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一种法律活动。”[2]诚然,在现代社会中,解决纠纷的方式除了官方的诉讼以外,还包括民间的仲裁和调解等等。但是,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前者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后者则属于准司法或者类司法形式。[3]第三,从法律层面界定司法的含义,把司法当作法律的适用。我国许多法理学教材均持此种观点,认为:“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4]这一观点实际上将司法等同于诉讼。我们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对司法的界定,这一观点更加符合中国语境下的司法现状,而且有利于理论研究脉络的顺畅。[5]与之相对应的第一种观点将司法界定为法院的审判,是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理念,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权力架构不符。第二种观点将司法界定为纠纷的解决方式,则过于泛化。我们认为,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来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申言之,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活动既包括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包括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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