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专家证据的限制
尽管在几个世纪前,英国法庭在遇到专业知识问题时就乐意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专家来解决疑难问题,但总的说来,英国的公众确实担心普通的陪审员因太顺从专家证人的意见,使专家证人确确实实地僭越了陪审团而成为事实裁判者。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这是一个非常严重而复杂的问题,其严重性已远远超过了专家证人对其他证人的可信度作出评价的做法。
与其他领域的专家相比,在英国,临床的心理专家特别愿意对其他证人的可信性作出评价,且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他这样做事实上已经侵犯了陪审团的职责,干涉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诉讼结构。针对这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仰赖庭审法官来制止专家证人侵占陪审团的权利而对其他证人的可信性作出判断。因为根据英国法的传统观念,对被告人的证据能寄予多大程度的可信性是由陪审团来作出决定的,其法律认为从普通民众中选任出来的陪审员能够很好地履行其职责。因此,他们并不需要也不应该由心理学家在被告人的证据是否真实这一点上为他们的判断提供帮助。正如Lawton法官在Turner一案中所说:“……如果我们在法庭中适用这样的规则,心理学家就会在审判中取代陪审团和治安法官的位置。我们并不认为这样的前景很美妙,且目前的法律也不允许这样做。”{13}
在英国判例中,还有其他法官也持同样的观点,如在R.v.Davies一案中,斯温顿·汤姆斯(SwintonThomasLJ)法官也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禁止专家侵占陪审团的职能是一条基本原则。只有在特殊的情境下,专家才有义务对可靠性和真实性问题作出判断。”这一权威的说法在G.v.DPP一案中得到引用,在该案中被告人被控犯了猥亵攻击儿童罪。在辩护时,他试图举出一位心理专家的报告,声称对他的指控是编造的。菲力普法官(PhillipsLJ)拒绝了被告人的请求并判决他犯了猥亵攻击罪,并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误解,也是不合适的,毫无疑问是对金钱的一大浪费。检验一个儿童能否提供可以理解的证据,并不需要任何专家的介入,因这是一种简单明了的检验,完全在法官或治安法官的能力范围之内……”{14}
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尽管法官们都反对心理专家对其他证人的可信性作出评价的做法,但这并不是说专家证人的意见对法官毫无帮助。事实上,专家对其他证人的可信性评价有可能比法庭上所使用的传统方法更能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法官们不愿意接受这种做法,是因为他们警惕地守护着自己手中的权力,而且他们的职责恰好是为了保障由门外汉组成的陪审团来作出判决的现存审判制度能够公平而有效地运作。如果议会曾决定由科学专家来审判,或者采用其他更加激进的刑事审判方式,并在立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那自然是另一回事了。但身为法官,对基本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无权作出任何根本性的变革的,不管是法律上的还是政治上的。
在英国,在涉及证人的可信性问题上,专家证言向来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在专家资格听证会上,虽然允许专家告知法官或陪审团如实陈述他所看到的一切,如证人因病得太重无法说出事实真相,或者严重地影响证人提供可靠证据的能力,但从来不允许专家提供精神病方面的证据以便提醒陪审团该证人有能力提供可靠的证据,而且,身为专家,最好也不要这样做{15}。不过,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新形式的专家证言层出不穷,如有关挨打妇女综合症、儿童虐待居住综合症、记忆恢复等心理方面的专家证据在北美及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已成为一个显著特征。这类新形式的证据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也不断地出现在法庭上。在采纳有用的专家证言时,为了保持对自由的传统方法的信任,英国的法官应该继续以批判的眼光来审视行为方面科学证据的新形式,专家对证人的可信性问题评价越多,法官们就应愈加小心谨慎。[4]315
四、专家证据的重要性
在英国的教科书中,专家证据通常被放在“意见证据”这一标题下加以讨论。但是,这种分类对专家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表述得不太充分。目前,英国已有不少学者将专家证据看做是围绕法庭权威所涉(forensic authority)的一个问题,从推理过程的透明化以及社会大众对刑事判决合法性的信任等多角度加以阐述,其作用就明确多了。在不同层面及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中,随着法庭科学重要性的不断加强,专家证据已值得人们将其当作一个独立的话题来加以讨论。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专家在法庭上直接陈述自己的观点,还是通过专家报告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专家证据的特色都变得越来越明显。英国的拉希曼(Runciman)皇家法院委员会研究表明,在所有有争论的起诉案件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涉及科学证据问题。[5]84-85在涉及科学证据问题的案件中,在超过五分之二的案件中,科学证据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在其余的案件中,科学证据被认为是相当重要。[1]290由此可见,专家证据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及在公众心目中的分量。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比例或许会更高,因为有不少被告人聘请的专家证人不一定出庭,其报告也不必向公诉人或法庭披露。但毫无疑问,这些专家证人在抗辩式的诉讼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6},因为他们会认真细致地审查控诉方的证据,进行核查或再做试验,并简要告知辩护律师控诉方科学证据的优势与弱点,有时甚至还就辩护律师如何在法庭上陈述和辩护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