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领域规则
刑事诉讼与日新月异发展的科技之间总会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如果陪审团作出的决定会使被告人在监狱里呆上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他们就不应该在最新的科学技术面前摇摆不定。现代科学是不断发展的,而法律应如何与科学领域内的新发现及革新步伐相适应,这自然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在英国法律中,有关专业领域问题没有作出什么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通常由法官自己作出判断。在涉及专业领域问题上,Robb一案是英国判例中最为典型的案子。在上诉时,Robb案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专家的声音辨别证据。该案中的专家证人波特温(Baldwin)博士在听了电话勒索的录音后,得出结论认为被告人的声音与磁带中说话的那个男人的声音相吻合。一审时,法官采纳了波特温博士所提供的专家证据,该判决还得到了上诉法院的认可。尽管波特温博士没有对说话的类型进行数据分析,但这一证据是专家在认真细致反复地聆听磁带后,依赖听觉技术和经验得出的结论。
仅凭声音的辨别就得出结论,此种做法在当时的英国存在不少争议,因为波特温博士并没有出示什么材料或依据,以便对其所使用的方法进行检验,或对其结果进行核对,他自己也没做任何实验或试验来验证其结论的正确性。不过,运用声学分析方法仍可以对他的意见进行解释。事实上,他对声音的辨别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训练作出的,并相信自己所得出的结论是可靠的。尽管可以对这一结论做声学分析,但波特温博士认为没有再做这种补充分析的必要。以听觉技术为依据提供专家证据的做法,在当时属于一个全新的领域,支持者并不多。但波特温博士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还是很充分的,并且在这个案件中,事实上,他的结论也是正确的。
对Robb一案的判决,上诉法院自有解释。上诉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已对专家的资格及其专业领域进行了综合考虑。在该案中,对波特温的可信性并没有什么真正的争议。被告人对波特温博士的专家证人资格没有异议,而是对其所采用的特别技术提出了反对意见。波特温博士在伦敦大学学院语音和语言系从事语音教学多年,他曾先后获得现代语言学学士、语音和语言学硕士、语音学博士学位,从事语音学研究30年,并曾在25起案件中,在法庭上提供过专家证据,每次法庭的判决都与其意见相一致。因此,波特温博土作为语音学方面专家证人的资格是不容置疑的。从另一角度看,被告人辩解说波特温博士仅仅以听觉分析为依据得出声音辨别的结论超出了专家领域的合法性界限。法庭对此进行了有力的回击,认为:一旦波特温博士被法庭认为有资格做某一领域的专家,该领域就被看成是科学的部门,他对技术的选择是一种专业的判断,对此法庭不会产生任何怀疑或进行某种猜测{8}。
从Robb一案可以看出,在英国的刑事审判中,专业领域规则是法庭采纳专家证据时一个独立的检验标准。社会发展至今,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五花八门,如对照片和录像的解释、耳纹的辨别和笔迹的鉴定等等。在任何专业领域内,对专家地位的重视表明了英国法律在采纳专家证据方法上的自由性,这种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英国法庭面对未经检验或试验的新科学发现时的弱点。比如像Robb一案,就暴露出事实发现者对个别专家证人的偏爱。[1]318
事实上,人们的观念还是在不断地改变,对早已熟悉的科学领域内的专家证据,人们比较容易接受,如医学、地质学、冶金术等,以及已熟知的行业如建筑、数字测量或工程等,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都没有问题,因为人们自然而然地将这些领域归属于专业领域。若有专家证人就这些领域内的问题出庭作证,只要他具有专家的资格,被法庭认可一般不成问题,而且专家证据也并不限于上述提到的核心领域,像有关指纹、笔迹以及事故重建等方面的专家证据也经常出现在法庭上。另外,有关土地、轮船、绘画或权利等的市场价值、作品的文字、艺术性以及住房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提出专家意见。
(五)最终问题规则
英国法庭通常认为,有关构成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方面的专家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比如被告人是否怀有杀人的故意,在夜盗罪中是否存在进入这一事实等,都不是专家证人应该发表意见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最终问题规则”。
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最终问题规则已成为专家证据可采性的正式规则,其他的规则从来就没有像它这样明确过,尽管细究起来,其目前的地位仍有点微妙。人们通常认为法庭对专家证人的可信性存在某种敌对情绪,但在刑事案件中,法庭在允许专家对所指控的犯罪构成要素进行作证时还是相当小心谨慎的。比如,在一起持枪杀人案中,构成犯罪的要素中必须有犯罪的故意,即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杀人的意图。在案件中所争议的问题就是被告人是不是故意开枪杀人。假设在此种情况下允许一位心理学家出庭作证,他就会对被告人的性格和情绪化的天性进行专业评估,并以此为依据认为那一枪是故意开的。这就有可能会将关键性问题的决定权从陪审团手中转移到专家证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