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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专家证据可采性问题研究

  

  (二)有用性规则(helpfulness)


  

  在英国,专家证据能否为法庭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是专家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第二个标准,这也是一个实质性的条件。在著名判例Turner一案中,上诉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是:被告人被指控谋杀了其女友,他提供了精神病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其行为属于激情杀人。审理该案的劳顿(Lawton)大法官认为:被告人所提供的这一专家证据被法庭拒绝的原因是,这样的证据在该案的特殊情况下,对陪审团判断案件的事实没有任何帮助作用。专家意见具有可采性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能给法庭提供科学信息,并且这些科学信息是法官或陪审团的经验和知识所不了解的。如果在已得到证明的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或陪审团在没有任何帮助的情况下,就能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并形成自己的结论,那就不需要专家证人的帮助。比如,根据常识,人们都知道,即便是两个相爱的人,有时也会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吵得不可开交,盛怒之下也难免会出手打人,一不小心将人打死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无穷无尽的懊悔和深切的悲伤。因此,在这一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法官或陪审团凭借自己的常识就能作出判断,因而不需要精神病专家的帮助。在此情况下,根据英国的判例,是不能用专家证人的意见来代替陪审团或治安法官的意见的。因此,该专家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但是,“有用性”这一标准也具有两面性,既有正面的考虑,也有反面的考虑。所有真实的专家证据都能帮助陪审团认识未知事物,因此有用性是此类专家证据的共同特征,但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这并不意味着具备了有用性的专家证据,法庭就必须毫无例外地采纳。毫无疑问,“有用性”这一标准在法庭采纳专家证据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几个世纪以来,确有不少刑事案件的判决得益于专家证据的帮助。与此同时,历史上也曾经发生过一些误判的案件,这些案例不时地提醒人们:专家证据有时也会给刑事诉讼带来危险。人们除了担心那些伪科学或吹牛专家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外,有时即便是真实的专家证据也有可能会被曲解或误读,并进而将陪审团的注意力转移到间接问题上,或浪费时间去证明那些早已由其他证据证实的事实。


  

  相比较而言,某些种类的专家证言更容易被曲解。比如,作为门外汉的陪审员,对统计学方面的证据知之甚少,或常常低估了统计学的价值,尽管也有不同的认为陪审员对统计学特别敬畏。2003年,在Sally Clark一案中,暴露出来的统计学证据所存在的危险引起了英国举国上下的高度关注。在该案中,被告人是一名性格上毫无瑕疵的事务律师,她被指控连续谋杀了她的两个男婴并被判有罪。专家证言是作出这一判决的重要依据,该证言认为:在轻便小床上发生两起意外死亡,并在同一家庭里的概率为七千三百万分之一。结果是,被告人在监狱里被关押两年以后,由上诉法院改判无罪。有消息披露说,两个婴儿的死亡有可能是感染潜伏而致命的滤过性毒菌造成的。上诉法院还说,一审判决所引用的七千三百万分之一这一数字,很有可能夸大了在同一家庭中两个婴儿突然死亡的可能性,这种死亡是由无法解释但又极其自然的原因引起的。上诉法院还宣布,将这种统计学上的证据毫无掩饰地赤裸裸地告诉陪审团,仅凭这一点就可以成为允许该案上诉的独立理由{6}。


  

  (三)普通知识规则


  

  在Turner一案中,法官所阐述的“普通知识”规则,也成了英国判例法中有关该规则的一个权威解释,这是判断专家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另一重要标准。根据这一规则,如果案件所争议的问题属于普通知识和经验范围内的,所提供的专家证据,即使是相关的也不能被采纳,而不管专家证据的意见是否有道理、是否对法庭有帮助。[2]在上述判例中,如果精神病专家提供的是有关心理不正常的证据,那就可能具有可采性。但通常情况下,法官对科学证据带有一些敌意情绪,尤其是心理健康方面的专家提供的证据。


  

  但是,Turner一案的批评者认为,即便案件中所涉及的问题属于陪审团的普通知识或一般的心理问题,专家证言对陪审团来说还是有帮助的。因为一般说来,担任陪审员的普通公民不可能像专家那样对心理活动过程有一个系统的、详细的了解,比如在常人的观念里认为是巫术的东西或是民间传说,专家就能够将案件的事实从编造的话语中剥离出来,并对有争议的证据作出比较客观的评价。因此,英国的法庭在适用“普通知识”规则时就不一定非坚持不可,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这些标准在适用上也就远不如“有用性”标准那么严格。比如,在Stockwell一案中,专家证人提供了脸部描写方面的证据。在该案中,被告人犯了抢劫罪,在被捕前长出了短胡子,但是实施抢劫的时候,戴了一副眼镜和假发。因此,当时所拍的照片与眼前的被告人之间对比起来就不那么直接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专家证据能为陪审团的判断提供一些信息和帮助,而这恰好是陪审团所缺乏的,该专家证据就没有理由不采纳。不过,在具体案件中,陪审团究竟是否需要得到专家证人的帮助,还是由法官来作出判断{7}。在此案中,如果法庭严格适用“普通知识”规则的话,有关照片辨认的专家证据就不可能被采纳,因为看照片不是什么神秘的事,普通人都会,但上诉法院认为采纳专家证据对陪审团判断日常生活经验中的问题有帮助,因而该专家证据还是被法庭采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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