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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专家证据可采性问题研究

英国专家证据可采性问题研究


季美君


【摘要】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证据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几个世纪无数判例的积累和发展,有关专家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已形成一整套相当具体、完备的规则,如专家资格规则、有用性规则,专业技术领域规则、普通知识规则以及终局性问题规则等。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专家证据的重要性越来越明现,其在改革中的发展趋势,可以为我国亟待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重要性;借鉴作用
【全文】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其专家证人制度也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先在英国萌芽生根,然后随着殖民统治的扩张而传播到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在英国经过几百年来无数判例的积累和发展,其规则已相当完备,现今美国和澳洲等国家常用的许多规则,如专业领域规则、普通知识规则、最终问题规则等,追本溯源,基本上都起源于英国。英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受自由主义理念和怀疑权威等文化传统的影响,无论是对专家证人资格的判断,还是可采性问题的决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本文在全面、深入研究英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专家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及其改革的发展趋势,从而为我国亟待改革的司法鉴定制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运用专家证据的历史背景


  

  刑事证据可采性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核心内容,它在阻挡不可靠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实现司法公正和有效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刑事证据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家证据,因其打着科学和专业知识的旗号,如不对其严格把关,就更有可能误导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因此,在什么情况下才有必要使用专家证据?专家证据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被法庭所采纳,等等,这些都是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核心问题。


  

  几个世纪以来,当案件事实涉及特殊的专业知识,普通的法官或陪审员又力不能逮时,英国法庭总是依靠专家证据予以解决。这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世纪中叶Buckleyv.RiceThomas一案。在该案中,Saunders法官说:“如果我们的法律出现了涉及其他科学或学科的事情,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寻求相关科学或学科的帮助,这是一件值得称颂和推崇的事。因为这表明我们并不轻视我们自身领域以外的一切其他科学,而且我们赞成并鼓励那些值得推崇的事情。……在故意伤害罪的上诉案件中,我们的法官常请外科大夫来告知究竟是否属于故意伤害,因为他们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能对此作出最好的分辨。”{1}


  

  从这一判例可以看出,在传统上,英国法庭是乐于接受相关领域专家的帮助的,这与陪审团制度是其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石密不可分。在陪审团制度下,刑事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只能由陪审团独立作出判断,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染指这一神圣的权力,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也不例外。但当案件中的事实只有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眼睛才能看得到,或者才能理解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又不得不借助专家的知识来作出准确的判断。专家既可以通过自己直接观察事物得出结论,也可以他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发表观点,而不一定非要自己去收集检材不可。如在盗窃案件中,工具检测专家有时会根据警察所提供的有关窗口被凿的照片作出自己的推断;法庭化学家和生物学家,在日常工作中,就是根据警察在犯罪现场采集到的标本进行研究。如此一来,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存在于专家和原始材料之间的“距离”,会不会影响证据的质量?所以,在考察专家证据可采性上,对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有时候专家得出错误的结论与原始材料的可靠程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在专家证人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英国的民众总是怀着一种矛盾的心理: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聘请专家证人帮助解决特殊的专门知识问题已有好几个世纪的历史了,专家证人的作用似乎毋庸置疑;但另一方面,人们对专家证人的担心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人们担心专家证人会装出一副真诚的神态,但事实上却缺乏必要的资格,或心存偏见,甚至干脆就是冒牌货或吹牛专家。这种担心的原因有:一是有的专家证人以向法庭提供专家证据为生,在某种程度上自然要优先考虑自己的收入问题,即便那些自诩的司法改革者,如胸怀共同理想的事务律师(solicitors),有时也不得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二是固执的党派之见、无意识的偏见等,都有可能影响专家证据的质量,使抗辩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在法庭辩论时更加激烈;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证人直接受聘于控诉方或辩护方,接受报酬并“各为其主”服务。在这些情形下,要求专家证人对法庭负责,并客观公正地陈述其看法或意见,确有点勉为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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