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杨严炎,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我国法院系统多年来形成一个惯例,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除了依据法律、政策、司法解释和领导人讲话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出版的教材以及其它书籍上的观点,也是其参照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官对这类书籍中观点的重视程度通常要远远高于其它书籍。
我国许多文章谈到,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实务中几乎不用《
民事诉讼法》第
55条,以至于《
民事诉讼法》第
55条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并不多见。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将此类案件统统划入共同诉讼范畴,使《
民事诉讼法》第
55条可能真的“难觅踪影”了。
《
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但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已规定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相当数量的行政诉讼性质的代表人诉讼。
在我国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案件中,有些法院几十或上百当事人共同委托一名律师。法院开庭时,律师(有时还会有当事人的代表)坐在原告席上,其余(甚至所有)当事人坐在旁听席上参加庭审,在进行一些较重要的诉讼行为时,律师或代表人随时征求在场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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