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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



——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杨严炎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界定为共同诉讼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按此推论,该法第55条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又处于“休眠”状态的情况下,我国就基本上没有什么群体诉讼了,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与法院每年处理几十万件群体诉讼案件的统计数字不符。从其产生所适应的条件、所借鉴的国外同类制度以及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两种代表人诉讼均已突破了共同诉讼的范畴,在性质上都应属于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外的第三种诉讼形式——群体诉讼。
【关键词】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合并审理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就一直是一个含混不清的问题。近年来,由于群体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群体诉讼成了我国备受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与此同时,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两种运作方式的混淆和两个概念的混用也日益明显。许多本应属于群体诉讼的案件被当成共同诉讼的案件来对待,5个人的案件被作为群体诉讼来统计,几百人合并审理的案件则被归为共同诉讼。媒体的炒作更加剧了这种混乱。打开与共同诉讼相关的网页,可以看到许多诸如此类的标题:“679名原告共同诉讼大庆联谊”、“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案开庭,共同诉讼首次得以实践”。共同诉讼在我国是早已存在的制度,为何会有首次实践的提法?几百人的案件是共同诉讼吗?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近几年重点分析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以及集团诉讼关系的文章。


  

  有文章是这样分析的:所谓群体性诉讼,也称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10人以上为众多)均实行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差异体现在:第一,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的确定与否。共同诉讼在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群体性诉讼当事人起诉时人数是尚未确定的,这是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群体性诉讼中,正因为起诉时人数尚不能够确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那种以当事人人数的相对多少来判断是哪种诉讼制度是不确切的{1}。此文的分析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理论与实务界许多人都将《民事诉讼法》第54条与第55条理解为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各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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