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几乎所有的法官又都指出,他们支持“放权”,实际上还有着审判委员会自身的原因。他们告诉我们,在许多法官眼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已经逐渐不能承担把关的功能。有法官举例说,按照法院内部的规定,审判委员会一般都集中召开,一次要讨论许多案件,因此每个案件讨论的时间并不长,尤其是刑事案件,往往在半小时以内就讨论完毕。[8]由于讨论时间短,加上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都对庭审情况和案件情况并不了解,委员们往往很难做到明辨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又必须迅速的作出决定,从而使得案件讨论基本上都是跟着审判庭或者主管庭长的意见走,讨论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把关的目的。[9]
他们还指出,在案件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形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日益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他们举例说,按照法院内部的规定,召开审判委员会需要达到一定的人数,而审判委员会委员都太忙,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间往往需要一再协调,甚至一再更改,他们认为这很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而且上审判委员会的案子都必须撰写详细的审理报告并作专门汇报,在人少案多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这往往给法官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最后但可能最重要的是,一些法官还告诉我们,现在出现审判庭内部有争议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已经非常稀少,大部分法官都自信能在没有审判委员会介入的情形下,做好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工作。这种自信,按照受访法官的概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上的,大部分法官都认为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他们已经具备了独立裁判大部分案件的经验和能力,许多以前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现在都没有必要再上了。二是利用信息方面的,有法官指出,现在是信息社会,到互联网查找资料非常方便,许多在本院首次遇到的疑难问题,外地法院可能早就遇到过,学者也可能早就探讨过,可以在网上查找别的法院的裁判作为借鉴,查找学者的讨论也可以提供帮助,并不是一有疑难问题就必须找审判委员会解决。三是非正式交流和沟通渠道方面的,一些法官指出,没有审判委员会,还有其他的渠道可以获得比较可靠的审判结论。这种渠道,在内部可以是正式的庭务会或者非正式的庭内讨论,也可以是与院内“专家”的私下交流,甚至可以是与主管副院长的单独交流,在外部可以是与上级法院的事先沟通,也可以是与检察院承办人员的沟通,甚至还可以是打电话咨询法律专家,等等。[10]
四、“放权”是如何实现的:对“放权”过程的初步分析
经由展示访谈再现审判委员会的“放权”过程之后,现在可以回到本文开篇所提的“审判委员会的‘放权’是如何实现的”这一问题。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对访谈结果作一个总结。
从法院院长、兼任部门“一把手”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一线”普通法官的观点来看,首先,无论是院长还是普通法官都明确承认,权力因素即最高法院的推动和法院的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放权”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法院院长就认为最高法院的改革措施对于他所在法院有着很大作用,他认同最高法院的改革;普通法官则明确地指出“上面发话要改革,我们这些做事的当然照办”。这表明,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事实上的领导关系部分存在,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法院的情况下,(10)(P7)审判委员会的“放权”过程,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权力推进过程。
其次,尽管承认权力因素的作用,但是无论是法院院长还是普通法官又都认为,“放权”改革顺利推行的主要原因之一,还在于审判委员会自身功能已经发生了变化。比如普通法官就认为,如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不仅已经逐渐不能承担把关的功能,而且日益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法院院长甚至认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容易造成法官的依赖心理,从而“阻碍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
再次,除了审判委员会自身功能的变化之外,几乎不约而同的,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普通法官都指出,审判委员会的“放权”还与各种各样的替代机制、审判庭能力的加强、法官经验的增加以及非正式解疑渠道的广泛存在有着重要关联——尽管各自强调的重点并不相同。例如,法院院长就特别强调法院案件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和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的控制作用,在他看来,正是这些制度的完善健全,才使得法院敢于大胆“放权”;部门“一把手”兼任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则从部门司法能力的角度指出,部门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已经减弱,“除了极少部分案件之外,我们已经有能力处理原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普通法官则认为,经过长年累月的办案,他们在经验上已经能够胜任绝大部分普通案件的裁判工作,而现代社会的信息搜索工具以及广泛存在的各种法院内外的非正式沟通渠道也都为他们办理疑难案件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