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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过程研究

  

  由于院长很忙,因此我们对他的访谈很快就结束了。对院长的访谈使我们了解到了法院在改革中的整体考虑。按计划,在对法院院长的访谈结束后,我们继续访谈了3位既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又兼任某部门“一把手”的法院中层干部。对于3个兼任部门“一把手”的委员的访谈,我们从审判委员会内外两个视角设置了两个问题:一是成为审判委员会的一员意味着什么,其对于审判委员会“放权”有无影响;二是随着案件负担的年年增长,同时身兼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某庭、室一把手,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放权”有何影响。


  

  对兼任部门“一把手”委员的访谈相对比较轻松。他们首先直接回答了第一个问题,认为现在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实际上就意味着一种权力和待遇:“一个庭长如果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他自己都会觉得低其他庭长一等。”在访谈中有人曾开玩笑说:“当庭长不能进审委会,就跟当官不能进常委会一样。”但是他们又都认为这对审判委员会“放权”没有影响,一个兼任委员私下称:“只要不完全取消审判委员会,怎么‘放权’都可以。”


  

  接着他们回答了第二个问题。按照他们的观点,部门“一把手”兼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推行。一个业务庭的委员结合不断加重的案件负担这一背景指出,最近10年来许多部门的案件数量连连增加,人手却没有相应增加,业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加上繁重的行政工作,已经让各部门“一把手”疲于奔命,对于本部门之外的事情,他们基本没有精力关注。一个业务庭的委员从知识和兴趣的角度指出,由于各个委员分管的部门不同,委员之间的知识结构也大不相同,少部分委员甚至不具有审判知识和经验,具有审判知识和经验的委员又各都术业有专攻,少有通才和全才,对其他部门的审判工作业务并不熟悉,因此很多人都没有太大的兴趣参加案件讨论。另一个非业务庭委员则指出,各个业务庭的委员实际上都更看重本部门的工作,因为部门工作是基础,更容易出成绩,也更容易为领导认可,[7]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决定搞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自然会得到各业务庭委员的支持。


  

  当我们追问“审判委员会‘放权’之后,部门遇到‘麻烦’案件怎么处理”时,这些兼任部门“一把手”的委员普遍认为,现在许多部门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已经减弱:“除了极少部分案件之外,我们(部门)已经有能力处理原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对兼任部门“一把手”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访谈,使我们对法院中间组织对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想法有了一定了解。按照法院的安排和访谈计划,我们最后访谈了6名普通法官。在访谈之前,我们介绍了我们理解的审判委员会所具有的诸如帮助解决疑难问题、避免内部矛盾、不得罪人以及逃避风险和责任等功能,然后向法官发问:实践中审判委员会是否确实有这些功能?法官如何看待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这一改革对法官有何影响?法官们首先回答了我们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功能是否存在的问题。6位法官中的4位法官认为,我们关于审判委员会功能的概括是基本准确的,也有2位法官认为“不好说”:“许多情况下并非有有意识的去利用审判委员会,只能说客观上确实达到你们概括的那些效果。”不过总体上,他们都认可审判委员会确实发挥了我们概括的几大作用。


  

  接着有法官指出,审判委员会的“放权”并非针对所有案件,对于涉及到外部干预的案件,法院没有将这类案件列入“放权”的范围,他们仍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建议我们不要将这种情况放在“放权”改革之内。


  

  然后法官们谈到了对审判委员会“放权”的看法。部分法官认为,既然最高法院倡导“放权”,单位和领导也决定要作这项改革,他们自然支持和接受单位的决定,用一个法官的话说,就是“上面发话要改革,我们这些做事的当然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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