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过程研究

  

  根据过程分析方法的要求,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把重点放在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中法院内部不同组织层次的行动者——法院院长、兼任部门“一把手”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普通法官身上,[5]并主要通过访谈来了解这些行动者曾经的行动。访谈涉及的人员先后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4人和法官6人。其中访谈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包括院长1人、刑庭庭长1人、原刑庭庭长现民庭庭长1人、研究室主任1人,法官主要以刑庭(4人)和研究室的人员为主。访谈的方式,按照调查法院的安排,刚到该院时以比较正式的会议形式进行,后来逐渐采取了一些非正式的形式,包括吃饭间隙的谈话、与个别法官单独交流等方式。访谈所涉及的提问,正如后文将逐一展示的,主要涉及到特定功能/利益背景下各层次行动者在“放权”进程中的认识和考虑。访谈的问题,主要以法院内部诸因素为主,也涉及法院的外部环境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访谈过程中,我们都得到了该院从法院院长到普遍法官的大力支持。由于我们在访谈过程中遵循了访谈的基本原则,特别注意暂时“悬置”了我们自身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并随时保持反省,(7)且我们主要是作为一个学习者。一个倾听者,而不是一个调查者、甚至一个“挑刺者”的面目出现的,加上该院院长的开明,因此访谈是轻松而真诚的,无论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还是普通法官都不避讳,而是很积极的参与我们的交谈,一些委员和法官显现出了很强的发言欲望,并时有争论,包括院长在内的部分法官甚至还纠正他们认为我们成问题的提法。从我们对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普通法官的访谈结果来看,尽管三者的角度不尽相同,但在总体上,正如后文将展现的,他们的说法基本上没有表现出特别冲突的地方,而是表现出了某种主体间的一致性与客观性。(8)(P9)


  

  三、“放权”过程:基于访谈的再现


  

  如前所述,过程分析方法强调通过关注个人的行动来展现社会过程的复杂性。鉴于完全亲历历史与过程的不可能性,以下将通过访谈行动者、让行动者说话的方法再现审判委员会的“放权”过程。


  

  我们首先访谈了法院的院长。法院院长是法院组织利益的代表者,因此我们的访谈的设问也主要与法院的组织利益相关。我们首先向院长介绍了我们所了解的审判委员会“放权”的学术背景和最高法院的改革措施,强调了我们关于审判委员会功能的认识,并表示我们已经知道他所在的法院“放权”工作已经结束,然后向他请教他当时决定“放权”的考虑和做法。对院长的访谈结果多少有些令我们惊讶。他首先承认我们所了解的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在他所在的法院同样存在,不过他认为我们了解的审判委员会功能都太正面,因此不够全面。在他看来,“法官一有疑难案件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容易形成依赖,结果到后来上审委会的案子越来越多。”用墨顿的概念来表达他的意思,就是审判委员会不仅有(正)功能,也有负功能。(9)(P152)负功能就是“阻碍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6]


  

  接着他又指出我们的一个问题,认为我们所谓“放权”前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比例变化剧烈的结论是不准确的,“不能混起来说,要区分情况,要看是什么案子”,“对于有外部干预的案件,就是现在也仍然都要上审委会讨论决定”。按照他的意思,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比例大幅下降,主要是由审判委员会“把质量关”的案件大幅度减少的结果,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部干预案件的做法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然后他正面回答了我们关于“如何使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比例大幅下降”的问题,大意是全院动员、加强调研、干警努力之类,其中再次提到因部分法官对于审判委员会的依赖而导致的“放权”难度。最后,在我们的插问下,他评价了理论话语和最高法院在审判委员会“放权”进程中的影响。他认为理论话语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改革措施对于他所在法院有着很大作用,他认同最高法院的改革,但又认为改革措施是否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最终还得看改革的条件。他特别强调,由于前几年法院案件质量跟踪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加上对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健全,如今不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控制案件质量和防止司法腐败,所以敢于大胆“放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