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合同侵权竞合案件仲裁与诉讼之争的解决

  

  但是,这也留下了一个疑问:假设上述案件当事人并未做如此约定,而仅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仲裁,也就是说在表述上未采用“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之类的措辞,那么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是应该如最高法院那样解释,认为“从被上诉人轻纺公司在原审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所述上诉人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的侵权行为,均是在签订和履行销售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由此推论所以案件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之内,还是就此认为因为当事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案件是侵权争议,不受仲裁条款约束呢?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理论界对此也有分歧。如果因为当事人仅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仲裁,为了尊重仲裁的自治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认为不能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就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似乎不甚合理。上述侵权行为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这可以成为反对的理由之一。我们还应该看到,上述对仲裁协议的解释方式,都是文义解释,当文义解释产生争议或产生两种以上解释时,就可以使用目的解释方法。从订立仲裁协议的目的看,轻纺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不会预见有欺诈行为发生。因此,如果完全从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角度来考虑的话,则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协议中提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争议”,当事人提起的侵权之诉都不应受仲裁条款约束。这和前述的结论又是矛盾的。可见,从对仲裁条款的解释角度,也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实际上,在此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案件中,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棘手而有争议的问题。当事人责任的竞合这一特殊性,就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有两条供选择的途径,任何一种都有其立法与理论支持。非要在二者之间分出是与非,似乎不很现实。我们只能寻求何种处理方式更为合理。我们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法院无法认定仲裁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只要法院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就应该认定案件应交由仲裁。首先,如果坚持在案件被定性为侵权纠纷时就应由法院管辖的话,那么实际上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规避仲裁条款的途径。正如前文所述,此类案件的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告选择何种诉由,这也就是说,原告可以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来使仲裁条款得不到执行。而且,原告要达到该目的也是十分容易的。这就使双方当事人合意签订的仲裁条款的执行很容易就为一方当事人所操控,这应该说是不公平的。其次,在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国家广泛接受,我国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确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效力的形势下,仅通过对案件的定性这一思维转换过程,就将本应执行的仲裁协议予以排除,不仅显得对仲裁这一广为接受的争议解决制度的态度不够严肃,而且也显得不合时宜。反之,正如前文所述,最高法院在“江苏轻纺公司案”中支持仲裁的判决,就曾被学者盛赞为“符合时代精神和仲裁制度本质”。对案件的定性实际上是对案件的认识的一个思维过程,而案件事实却是客观的。法官或当事人将案件定性为合同争议或侵权争议对案件的事实并无影响。在管辖权异议这一问题上,要将案件定性为侵权争议的唯一后果就是排除仲裁条款的执行,法院如果持此立场,只能是体现其排斥或限制仲裁的倾向。因此,在案件被定性为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皆可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这一事实应该成为法院支持案件交由仲裁的重要理由。最后,从避免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之间的冲突的角度来说,法院根据有效仲裁条款将争议交付仲裁也许更有利于争议的妥善解决。在“WP公司案”和“中技公司案”中,法院裁判案件由法院管辖的理由都是在案件定性或案件的当事人人数等这些方面来寻找的,而都无法从仲裁条款的有效性这方面来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尽管法院裁判不执行仲裁条款,但是仲裁条款却仍然是有效的。那么,从理论上说,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和我国《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案件的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仲裁条款将争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10]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造成了就同一案件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同时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得不到保障。由此,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裁判根据仲裁条款将案件交付仲裁应该是更好的选择。


  

  在“WP公司案”中,最高法院在驳回吉化公司的上诉时,只是指出,“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本案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必要共同侵权纠纷”,而避免了仅因案件定性为侵权而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从而与“江苏轻纺公司案”判决相悖的嫌疑。但是,在驳回淞美公司这一并非仲裁协议当事人的上诉的裁定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本案并非基于合同的违约之诉,而是侵权之诉,”与“淞美公司并非该《合作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一起构成了其上诉理由不成立的原因。这就暴露了最高法院在有关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不同于“江苏轻纺公司案”的判决的情况,实际上间接否定了其以前的立场。基于本文的以上论述,我们不能不说,这实际上是一种倒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