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监督的任务
明确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任务,对于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过去在理论、立法和实务上都不是很明确。一般认为检察监督就是纠错,即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发生的错误进行纠正,以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不然,检察监督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强制执行活动中国家法律的正确和统一实施,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要监督,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也包括执行当事人的执行行为,还包括案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与执行有关的行为。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和统一实施,同时也就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具体的个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纠错工作的需要,有时可能表现为支持一方当事人,这并不表示检察机关站在当事人一方,影响了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保障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因案件情况的变化,有可能由支持一方当事人转变为支持另一方当事人。由此可见,在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的任务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对任何违法行为都要纠正,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有时会发生某种竞合,纠正违法与保护合法一致了,但并不会影响强制执行的公正、公平与中立。
(三)检察监督的管辖
强制执行检察监督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可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这是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在级别管辖上,实行同级监督的原则,即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为强制执行工作以高效为第一要义,追求效率,同级监督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而且同级检察院距同级法院较近,有利于发现强制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有人认为,同级监督可能会影响监督后果。其实这是过虑。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严肃工作,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法律监督,即使是同级进行,质量也应该是有保证的。
在地域管辖上,采取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原则,因为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就近监督,有利于发现情况,便于解决问题,对支持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纠正强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达到双赢共进的目的,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