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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

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


杨荣新


【关键词】强制执行;检察监督
【全文】
  

  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强制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对各项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其中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项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应当从理论、立法到实践,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论证。


  

  强制执行应当立法


  

  关于强制执行的立法,世界各国的模式并不一致,有的是单独立法,有的是混合立法,将强制执行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或其他法律中,有的则是从混合到单独的立法,如法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是将原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部分,单独制定为独立的执行法。这是国际上执行立法模式的一种趋势,还未发现从单独立法到混合立法的相反模式。鉴于我国执行工作中的特殊情况,“执行难”已成为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痼疾,应尽快借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机,将执行部分单独立法,为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于执行立法的名称,各国亦不一致,有的叫民事执行法,有的叫强制执行法,有的叫民事强制执行法。我认为给这部法律冠以“民事”二字并不准确,因为执行工作的对象并不限于民事范畴。例如,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中财产部分的执行、某些行政处罚文书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财产部分的执行等,并不属于民事,但要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予以执行。在执行实践中,除了刑事裁判文书中的刑罚由监狱等机构执行外,其余所有的执行都是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这个机构名之为执行局、庭,并不冠以民事称谓。


  

  至于执行前的强制二字,是有突出、强调的意思。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有两层含义,一是自动执行,又称之为履行;一是被动执行,又称之为执行,执行本来就有强制的意思。但是在我国的特殊情况下,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率并不高,不少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故在已有强制含义的执行法之前,再加上“强制”二字,以警告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将会承担被强制的后果,以提高生效法律的自动履行率和勉为其难的半自动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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