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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对按揭房屋分割的法律适用

离婚案件对按揭房屋分割的法律适用


孟琳


【关键词】离婚案件;按揭房屋分割
【全文】
  

  在这个房价飞涨的年代,为了实现购房安家的梦想,面对动辄百万的疯狂房价,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按揭购房的方式。而随着社会发展与婚恋观的改变,夫妻离婚率不断上升。当离婚成为既定事实之时,因房产自身的高价和近几年的迅速增值,按揭房的归属与分割问题便成为了离婚当事人的争执焦点。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按揭制度与离婚按揭房分割问题作出过明确规定,而夫妻按揭还贷的长期性又容易使该类房屋的产权出现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故有必要对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分割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我国按揭房屋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按揭”是金融行业的专业术语,“按揭”一词是从香港传至我国大陆,系英文“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在英美法系国家,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按揭受益人(通常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还款的保证,按揭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在还清贷款后,按揭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给按揭人。香港法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按揭制度基本相同,只是香港的按揭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任何形式的抵押和质押,而狭义的按揭则不包括抵押。虽然目前大陆的现行立法尚未出现“按揭”字眼,但实际上却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按揭”的存在,且大陆的按揭制度已对外来的按揭制度做了很大的改造,其主要特征是不转移按揭物的所有权。


  

  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习惯将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业务称为“按揭”,即一种银行用其信贷资金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自营性贷款方式。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目前银行主要开展的房屋按揭方式是贷款人所购房产及房产用地的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同时以房屋出卖人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贷款人在交付首付款后,采用分期偿还贷款,其购房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其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二、按揭房屋分割难的几个突显问题


  

  (一)由于按揭贷款购房涉及到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三方主体,按揭房屋的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周期可长达数十年之久,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期限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作为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可能是夫妻的一方或双方,因而在离婚时,按揭房屋款未履行完,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产的首付款、还贷款、房屋的增值纠纷等等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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