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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人权的民事诉讼保护

  

  以参政权为例 我们遗憾地看到,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自治权的保护最为不力。如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一审当事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权利,造成实践中普通程序简易审,使普通程序形同虚设,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再比如,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进程几乎完全控制在法院一方,造成实践中一旦起诉被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合意停止程序的自由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参与方面也很不尽如人意。例如,当事人提出和反驳证据的机会在诉讼中常常不够充分,法院在认定证据方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法院的裁判也不完全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信息记录为基础,甚至将当事人在调解中所作的让步带入判决中,形成突袭裁判。公开性方面也做得不够。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除了庭审的公开较为像样外,判决书的公开、法官作出判决的推理过程的公开都做得较差。法官不同意见的公开不仅在实践中极少极少,在理论上甚至都还有较大的争议。


  

  以生存权为例 有的法院,在诉讼费以外还收取各种名目的、没有法律根据的费用,造成当事人负担加重,生活质量下降;有的处于弱势的人员,如工伤员工、消费者等由于收入微薄,加之司法救助不力,被迫放弃诉讼。法院执行中对债务人生存权的侵害也并不少见,如有的地方在强制执行时,将农民的生产资料变卖;有的法院执行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查封后一走了之,导致债务人损失扩大。至于在休息日、夜间采用执行会战的方式执行就更为普遍,甚至在别人的新婚之夜强制执行的事例也见诸报端。


  

  以请求权为例 由于起诉门槛过高,使得当事人审判请求权的保护不力。由于法官普遍重实体、轻程序,加之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当事人公正程序请求权和适时审判请求权这两项权利的完全实现还有待时日。例如,有的法官不注重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对案件的处理一拖再拖,无形中侵害了当事人适时审判的请求权。有的法官采取“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审判态度,在当事人辩论之时或聊天或看书或瞌睡的事随处可见,甚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只有主审法官坐在庭上也司空见惯,这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公正程序请求权的嘲讽和亵渎。


  

  以平等权为例 当事人在诉讼中“客体化”的倾向严重,法官是“老爷”,当事人是“孙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什么令人奇怪的事。熟人生人两个样,在一些基层法院非常普遍。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指手画脚、任意呵斥,在强制执行中对债务人拳打脚踢之事时有发生。至于对当事人横眉冷对,面若冰霜则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了。“温暖而富有人性的法庭”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只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


  

  不过,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笔者还是相信,“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只要假以时日,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权、参政权、生存权、请求权和平等权的人权保护一定可以更上一个新的台阶,而这一个重任落在我们每个人的肩上,因为“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19]


【作者简介】
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肖晖,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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