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存权的人权保护,更体现在执行程序中。
第一,为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应规定特定物品或一定数额下财产不能执行。例如债务人及其家属必要的自用物品如衣服、必需家用器具、家具或其它动产;债务人及其家属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器具及帐册书籍;为维持债务人及其家属生计所必需的食品及燃料物品或者为购置该物品所需金钱或信贷。
第二,应保证被执行人休息权和生活安定权等基本生存权。由于非营业时间和法定节假日进行民事执行,往往造成相当大的社会恐慌气氛,影响和妨碍被执行人,甚至其它公众的休息权和生活安定权,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条件,因此一般是不得为之,除非万不得已。对此,很多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如《瑞士联邦债务执行法》第56条规定:除资产冻结程序或为保护资产必须采取措施情形外,不得在非营业时间,也即20点至7点之间及星期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采取任何执行行动。同时也不得“在执行节假日期间,即复活节和圣诞节之前的七天以及7月15日至7月31日之间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第三,不得因执行而使被执行人“雪上加霜”。为此,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因疾病、贫困、伤残、死亡从慈善机构获取的救援和资助;因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人身死亡而支付给受害人的或其亲属的抚慰金、伤残补偿金;因失业所领取的救济金。在被执行人配偶、直系亲属或同住人员死亡时,在死亡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应暂停执行;对患重病的债务人,执行员应准予在一定时间内暂停执行。
第四,为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宗教书籍及祭礼物品不得扣押。
第五,对军人的特殊保护。军人关系到国防的安全,换言之,关系到全体国民的生存权,因此,对军人的执行应有所限制。如对处于一级以上战备状态下的军人及其家人的财产在该战备期间不得执行,对在战斗或抢险前线的军人及其家人的财产在该战斗或抢险期间及期满后两个月内禁止执行;对现役或退役军人的军功章、荣誉证、军事嘉奖、转业费、退伍费不得执行。
四
民事方面的请求权分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的请求权。程序法上的请求权主要有仲裁请求权和诉讼请求权等。我们在此主要论述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权的人权保护。诉讼请求权是指人民能够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由国家司法权的介入,来寻求对实体法上的具体权利的救济,或者对法律争议予以解决的权利,具体涵盖提起审判请求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适时审判请求权这三项具体的权能。因此,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权的人权保护实际上等同于对他所享有的这三项权能的保护。
审判请求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适时审判请求权要求人民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具有依正当法律程序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而此正当法律程序就是国家为人民所提供的有效的制度保障,换言之,国家有义务为人民提供正当的、合理的法院组织及诉讼法律程序,保证人民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及时地、充分地利用司法加以维护。也就是说,在保障个人有权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并且在实质上使个人的权利获得确实有效的保证方面,国家负有作为的义务,它的立法机关必须建构一套合理的诉讼制度来保证人民上述愿望的实现成为可能,它的司法机关应当准确地、不折不扣地运用这一套诉讼制度来保证人民的上述愿望得以最终实现。这是对国家的底线要求。因此,如果人民利用法院的渠道不畅,甚至完全被堵,或者无法获得独立审判的法官的依法审理,或者诉讼程序仅沦为司法者的一种摆设,就意味着人民的诉讼请求权遭受了侵害,也就意味着他的基本人权遭受了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