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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论社会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欧元军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一直以来受人们所关注。理想状态的监管体制是企业高度自律、政府监管体系高效公平。但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并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必须有社会中介组织的参与。
【关键词】社会中介组织;监管;食品安全
【全文】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监管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该法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新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强化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这对食品安全监管无疑是必需的。但该法对社会中介组织,如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食品检验机构等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地位规定较少,因此立法者所构架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国家监管,这与当今主要国家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模式有明显差异。笔者认为从食品安全监管复杂性、艰巨性角度出发,食品监管国家机关是难以完全胜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必须建立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模式,大力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


  

  一、社会中介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可以界定为:处于政府与公民或企业之间,起沟通、联结作用,承担特定的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能的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都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狭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可称为“中介组织”或“中介机构”,即所谓“市场中介组织”。它们是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相并列的一种非政府组织。本文所探讨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狭义上的,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出发,研究食品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食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


  

  (一)国家行政的局限性


  

  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而言,行政是国家行政,但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大环境是必须处理的公共事务进一步增多,但可用的经济资源却日益紧缩。社会公众期待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但相反地公共管理者却往往因为无法获得充足的资源而疲于应付;此外,公共事务的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也往往使得传统的政府架构、运作流程以及行政人员显得捉襟见肘、无法招架,政府无力控制全部社会公共事务,即“政府失灵”的存在,使人们开始怀疑国家行政控制全部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性。国家行政观念被逐渐突破,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变是当今世界的一种趋势。我国“三鹿奶粉事件”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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