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张,甲举证(乙主张,乙举证),举证责任产生;
甲主张,甲撤销,举证责任消失;
甲主张,甲证实,乙承认,举证责任消失;
甲主张,甲证实,乙否认,举证责任终止;
甲主张,甲不能证实,甲败诉,举证责任终止;
甲主张,甲证实,乙欲推翻,举证责任转移;
甲主张,乙使甲不能全证,举证责任转移;
甲主张,甲证实的部分事实可成立推定,举证责任转移。
以上就是举证责任生灭运行的自然规律。举证责任的自然规律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规律。客观规律因其客观性和必然性决定了它的不可改变性。因此,人们只能发现规律、认识规律、掌握规律、运用规律,但不能改变规律、破坏规律、违背规律、创造规律。这说明,任何法律上作出的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都必须正确反映举证责任的自然规律,不得与自然规律相悖。
举证责任的自然规律反映在法律上就形成举证规则。“举证规则”的概念由来已久。但是,举证规则的实质是什么?它应包含哪些内容?这些都是证据法学中的重大问题。应当明确,举证规则就是举证责任客观规律的法律化,也就是上升为法律的客观规律。因此,举证规则并不是由人随意制定的。在举证规则形成的过程中,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包括统治阶级的意志,均不能发挥决定作用。人的作用仅在于认真研究客观规律,准确反映客观规律,也即准确反映举证责任的自然规律,仅此而已。通过对举证责任自然规律的研究,笔者认为,举证应当包含如下基本规则:第一,原告先行举证规则,即原告除非撤诉或者所主张的事实系免证事实,否则他必须先行举证(如果被告也主张事实,则双方均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原告胜负未定规则,即原告面对两种结局:主张的事实证实则胜诉,不能证实则败诉;第三,被告一般不举证规则,即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论承认或否认,均不承担举证责任;第四,举证责任有条件转移规则,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举证责任会由原告转移到被告身上。这就是准确反映了客观规律的,应当在法律上确立的,基本的举证规则。
举证规则由于准确反映了客观规律,因而具有天然合理性。原告先行举证是因为诉讼是由他提起的,讼争的事实是由他提出的,他不先行举证,诉讼就无法推进。原告胜负未定是因为他可能实告,也可能虚告,他所主张的事实可能证实,也可能证不实,这使原告必然要面对两种结局。被告一般不举证是因为被告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论承认或否认均不引发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有条件转移是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举证责任如不转移则诉讼既不能结束,也不能继续推进。显然,上述举证规则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不管这些规则是否已在法律上确立,司法实践中都应遵守。因为,这些规则反映了客观规律,而任何司法实践都应顺应客观规律的要求,这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举证责任倒置却把上述规则彻底破坏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先行举证的规则不见了,原告面对的胜负两种结局的界限已模糊不清,被告一般不举证变成了每案必举证,举证责任有条件转由被告承担变成了直接由被告承担。按照举证规则,举证责任或终于原告,或终于被告,但一律始于原告,举证责任倒置却把“一律始于原告”变成了“一律始于被告”。可以说,举证责任倒置已经把举证规则破坏得面目全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