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免除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直接由被告承担都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上述八项诉讼中的原告提起诉讼后必须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举证责任是由他们主张事实引发的,他们不承担就无法构建“公平理念”。当然,诉讼中举证证明有两个目标位:第一个目标位是证明全案事实;第二个目标位是在证明不了全案事实的情况下,证明基础事实。基础事实就是可以成立推定的事实。上述八项诉讼所涉案件的基础事实就是原告遭受侵害的事实。这样的事实,原告一般是可以证实的。以水产养殖业受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为例,只要原告能证实自己因环境污染而受损害的事实,审判机关就应作出如下推定:水产因环境污染受损害,推定系非法排污所致。作出这一推定后,被告如接受,审判机关即可以此推定下判,从而结束纷争,举证责任也随之消失。被告如不接受,举证责任就发生转移,即由原告转移给被告。这也是举证责任的自然转移,并不是举证责任的倒置。由此来看,无论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均不能倒置。
举证责任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自然规律问题。之所以说是法律问题是因为举证责任在法律上一般会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所说的“举证规则”就是由法律的规定形成的规则。之所以说是自然规律问题是因为举证责任的生灭运行是有规律的。举证责任在什么情况下产生、在什么情况下消失、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在什么情况下转移,这一切都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举证责任的自然规律可作如下概括:第一,举证责任因在诉讼中主张事实(包括刑事诉讼中指控事实)而产生;第二,举证责任因主张撤销,或者主张证实、对方承认而消失;第三,举证责任因主张不能证实,或者因主张证实、对方否认而终止;第四,举证责任因主张证实,对方不仅否认且欲推翻,或者因主张的事实不能全证系由对方妨害证明的行为所致,或者因已证实的部分事实可以成立推定而转移,即转由对方承担。
由此来看,举证责任的产生、消失、终止、转移都是有条件的,一旦条件具备,举证责任就必然按条件的要求而运行。具体来说:只要在诉讼中主张事实(包括刑事诉讼中指控事实),举证责任就必然产生;只要撤销主张,或者证实主张且对方承认,举证责任就必然消失;只要不能证实主张,或者证实了主张但对方否认,举证责任就必然终止;只要对方欲推翻已经证实的事实,或者主张的事实不能全证系由对方妨碍证明的行为所致,或者主张的事实已证明部分可成立推定,举证责任就必然转移。这四个“必然”就是规律。被告如主张事实,其举证责任也循此规律运行。现将举证责任生灭运行的自然规律用公式表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