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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不能倒置

举证责任不能倒置


裴苍龄;魏虹


【摘要】举证责任倒置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直接由被告承担都是缺乏根据的。无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均不能倒置。举证规则就是举证责任客观规律的法律化。举证的基本规则,包括原告先行举证规则、原告胜负未定规则、被告一般不举证规则、举证责任有条件转移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规则彻底破坏了,其实质就是违反了客观规律。废弃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规则;正置;倒置
【全文】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七十四条规定专利侵权等六项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一项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反的原则,即“谁否认,谁举证”。所谓“谁否认,谁举证”是指主张事实的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否认事实的被告则必须举证。


  

  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倒置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中得到了基本肯定,但有重大变化:其一,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六项诉讼扩大为八项;其二,被告的举证责任具体化了,这又引起这项证责性质上的分化。尽管如此,《规定》四条还是把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内容都肯定下来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内容有两项:一是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二是举证责任直接由被告承担。应该说,这样的倒置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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