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缺陷
所谓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实行意思自治的民事诉讼模式。[10]当前,当事人主义已经成为了绝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者努力靠近的方向。根据主流观点,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指导的当事人主义包括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两项核心内容。辩论主义要求: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事实。处分权主义在诉讼中具体体现为:“民事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以及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11]由于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拥有很大的决定权,而法官对当事人的监督和约束受到限制。在这样一种诉讼环境中,当事人很容易以自由处分的名义避开法院的约束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当事人双方很容易通过虚伪自认、诉讼欺诈等方式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建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克服当事人主义所固有的缺陷,从而使第三人利益免受不当侵害也是非常重要的。
5、第三人利益事前保障措施不能满足正当程序的需要
为了奠定判决效力扩及案外第三人的正当性基础,各国诉讼法一般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包括事前保障措施和事后保障措施在内的第三人程序保障体系。第三人程序保障体系包括以下一些措施:[12]第一,赋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机会,使该第三人有机会进入他人之间的诉讼程序,并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诉讼材料,以维护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及权益。第二,赋予第三人派代表参加诉讼的机会,即所谓的代表诉讼。通过代表诉讼,受判决效力拘束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代表人表达其基本的立场、观点,并适时地提出主张和证据材料,从而使其利益获得程序保障。第三,法院站在公益的立场,通过限制处分权的行使以及职权探知主义的采用等方式进行职权介入,以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并以此来维护受判决拘束的第三人利益。第四,赋予第三人事后争执前诉判决正确性的机会,亦即在前诉判决确定后,使受该判决某种拘束力所及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将该确定判决的部分或全部加以撤销,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以变更确定判决的内容,事后赋予其程序保障。上述四种手段中,前三种属于事前保障程序,最后一种属于事后保障程序。如果事前保障程序能够给予案外第三人足够的程序保障,那么事后保障程序的设立就显得没有必要。然而,无论哪种事前保障程序总有不能完全保障第三人利益得到恰当保护的时候,例如法院常常不能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不能保证受判决拘束的第三人都能获得参加诉讼的机会;代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一定都能真诚地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通过职权介入维护第三人利益仅限于公益案件,作用非常有限。因此,事前保障措施并不能代替事后保障措施,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事前保障措施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