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基础
1、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弱化
所谓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是指既判力的范围受到当事人、原因和标的三方面同一性的限制,只有这三各方面相同,才产生既判力。如果一项请求从原因、标的、当事人资格三方面考查都是新的,就能起诉,不触犯原判决的既判力,反之则不能起诉。[5]这种相对性对案外第三人特别重要,案外第三人可据此免受当事人之间裁判的拘束。因此,对案外第三人而言,最优厚之程序保障方式,乃为贯彻(判决效力相对性)之原则。[6]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常常允许当事人提出前诉判决作为证据,从而使既判力相对性原则逐步弱化。这种现象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 条第4 款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给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指既判力可以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扩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首先,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产权形式重组,所有人与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相分离,同一财物上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现象日益增多,为了保障资产流动的安全性,司法需要尽量让与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能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受到判决的拘束,以一并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这是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经济基础。其次,“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理念为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奠定了思想基础。“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理念要求尽量扩大确定判决所能产生拘束力的事项,并使该拘束力尽可能地扩及所有与此纷争有关的当事人,以扩大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以达到纷争解决一次性的理想。再有,使判决效力及于对该纷争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利于减少后诉提起的必要性,亦可达到有效地运作司法制度、节省法院审判资源、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由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案外第三人受到判决影响和拘束的现象非常普遍,为了维护第三人的权益亦有必要建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3、审判的反射效力
所谓审判的反射效力,是指“第三人虽非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所及,但因与当事人间存有一定之特殊关系,致使当事人因受既判力拘束,而反射地对该第三人发生利或不利之影响之效力”。[7]虽说法院判决必须严格遵循既判力的相对性,只对判决书上所列明的诉讼参加人有拘束力,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设想。任何法律事实,任何法律行为,即使表面上仅仅涉及一两个人,但在实质上往往有更大的辐射范围。[8]审判的反射效对于第三人而言,既可能是有利的影响也可能是不利的影响。反射效不利地及于第三人的情况很多,例如“合明公司承受的判决效力及于公司股东的情形以及债务人获得的判决之效果及于其一般债权人的情形等”。[9]因此,从审判的反射效对第三人所带的影响来看,也有必要确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