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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胡军辉;廖永安


【摘要】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旨在维护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事后救济程序。设立这一程序的法理依据包括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弱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审判的反射效力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四种类型。我国有必要建立独立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键词】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事后救济
【全文】
  

  一、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及法理依据


  

  (一)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法语表达为“tièrce opposition”,我国学者将其译成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1]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一项各国立法普遍确立的诉讼制度。就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仅有法国《民事诉讼法》、意大利《民事诉讼法》、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我国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对其进行了规定。依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82 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取消法院判决的异议是指,攻击判决的第三人为其本人的利益,请求撤销判决或请为改判之;第三人异议,对提出该异议的第三人,是指对其攻击的已判争点提出异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做裁判”。[2]我国台湾地区在2003 年确立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依据其“民事诉讼法”第507 条的规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对于确定终局判决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对其不利部分之判决。我国台湾地区设立这一制度“旨在提供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事后之程序保障),而与新民诉法第67 条之一所增设之法院依职权为诉讼告知之制度相结合,共同配套形成(纠纷解决一次性)及(程序保障)之调和机制。[3]我国有学者提出,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诈害,或因受确定判决效力影响而受到不利的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以致于不能提出有利于自己并影响判决结果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从而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原确定判决的再审之诉。[4]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质而言,其是通过赋予案外第三人启动一定诉讼程序的权利和主体资格,使该案外第三人获得对抗生效判决不利影响的事后救济手段。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一定就是指第三人启动再审之诉。因此,笔者认为,所谓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属于事后救济程序,与事前救济程序相对应并形成互补,并且只有在各种事前保障程序不足以为判决效力向第三人扩张提供充分正当性时方能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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