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集团诉讼案件的监督和制约
加强法院对集团诉讼案件的职权管理,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针对集团诉讼存在的弊端,我国在引进集团诉讼的同时,就应未雨绸缪。
首先,加强法院对集团诉讼案件立案程序的控制。法院对集团诉讼案件确认的标准是该方式是否比其他诉讼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有无不适合进行集团诉讼的情况。一般来说,法院对具体案件能否作为退出制集团诉讼的审查要求应当大大高于加入制集团诉讼。如果退出制集团诉讼不能被批准,法院又不愿意采用55条规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律师可以通过刊登广告等方式征集诉讼的委托人。在这方面,大庆联谊案的代理律师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
其次,对律师胜诉酬金的控制。集团律师费一般采用风险收费的办法,即律师接受集团代理时仅仅确定律师费的收费原则,诉讼获得收益后才从中提取律师费;如果没有获得诉讼所得,集团律师就不能获得任何报酬。集团诉讼一般旷日持久,可以说集团律师为集团诉讼投入的成本很高、承担的风险很大。但如果胜诉,集团律师通常能获得丰厚的回报。如何确定集团诉讼的律师胜诉酬金问题非常重要。
律师胜诉酬金过高,一方面会导致集团诉讼的滥用,另一方面不能对真正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但是律师胜诉酬金过低,又会导致律师没有太大的动力去代理集团诉讼案件,或者减少律师对集团诉讼案件的投入,从而不利于集团诉讼价值和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将律师胜诉酬金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比如说律师胜诉酬金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的20%。同时,绝对数上限一般不能突破一定的数额,对突破此数额的要有一个律师为此案投入的清单,律师的胜诉酬金不得高于其投入的若干倍。此外,还可以考虑律师费用的一半左右由败诉方承担。当然,这些标准的确定需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的情况,在听取各方意见和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的基础上确定下来。
最后,对集团诉讼和解及其他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集团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通常会涉及公共利益或其他群体成员的利益,因此,法院必须对其处分、特别是和解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范围除包括通常对调解书的审查内容外,还应审查是否符合集团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赔偿是否适度等等。
鉴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院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代表人诉讼的情况频频发生,当事人的诉权对法院群体案件的管理权也应有必要的制约。比如说,在赋予法院对集团诉讼案件的管理权的同时,也要赋予当事人必要的救济手段。
【作者简介】
章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参见江伟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5页。
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
Rachael Mulheron,The class action in common law legal systems: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 Hart publishing ,2004 ,p531.
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和田孝仁:《民事纠纷处理论》,第165-166页,转引自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195页。
前引6,谷口安平书,192页。
DavidL1Shapiro,classActions:TheClassasPartyandClient,73NotreDameL1Rev1913,924(1998)1转引自StephenN1Subrin等:《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Ilana T1 Buschkin ,the viability of class action lawsuits in a globalized economy ——Permitting foreign claimants to be members of class action lawsuitsin the U1S1 Federal courts , 90 Cornell L1 Rev1 15631.
Deborah R1 Hensler ,Revisitig the monster : new myths and realities of class action and other large scale litigation,duke j1 Of comp1 &intl 20011.
Deborah R1 Hensler and others ,class action dilemmas pursuing public goals for private gain , Rand Institute For Civil Justice ,19991.
前引11。
布什总统提出在其第二届任期内将努力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三项改革,即:集团诉讼改革、医疗责任制度改革、石棉侵权诉讼改革,以减少这些领域中大量存在的滥诉现象,为工商业活动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
Class Action Fairness Act of 2005,http://www1theorator1com/bills109/s51h tml,下载日期2007年2月5日。
阳敏《从“环境安全”到信息公开》《,南风窗》2006年10月8日。
《曲格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才不至于2020年变穷》,http://www.qzbc.cn/new/ show.asp?ur.=FinanceNews/review/20060413/021224965021 shtml.
李小宁《海外集团诉讼“偏爱”中国企业》《,上海证券报》2005年11月10日。
“为何30%‘中国概念’都遭到诉讼?”http://www1donews1com/content/200602/ 31021242c89a46ac969f0814efed66701shtm.
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载《求是》2007年第3期。
http://service.spiegel.de/digas/servlet/find/ON=spiegel-339134,download date:2006-11–22.
在群体诉讼制度的立法层面上,德国面对的不仅仅是美国的集团诉讼的压力,欧盟主要成员国近年来加大了群体权利保护的立法力度。英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集团诉讼制度(GroupLitigationOrder)。西班牙、葡萄牙和瑞典相继引入了集团诉讼制度。
Rachael Mulheron , The class action in common law legal systems :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 Hart publishing , 2004 , p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