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更需要引进美国式的集团诉讼。理论与实务界对我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不赞同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与美国社会比较接近的欧日等国都不敢贸然引入集团诉讼,我国就更需要慎重。
笔者认为,目前这些国家没有引入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有许多方面的原因,比如说,工业集团的势力强大,抵制集团诉讼制度的引入;有些理论上的难点尚未解决等等。但其中更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社会对集团诉讼制度的需要程度远远低于我国。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欧洲,社会安全保障水平通常比较高。欧洲的社会保险系统是为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安全和经费的主要机制,而不是侵权法律或产品质量责任法。这与侵权行为法有更高的社会和宪法重要性的美国有很大的不同。第二,在欧洲,大部分领域通过诉讼进行管理的呼声不高。例如,有证据证明,在欧洲销售的产品一般安全标准都比较高,出现缺陷的概率非常低。英国贸易与工业部出版的研究结论认为:人们的行为看来是家庭意外事故最普遍、最直接的原因,而有缺陷的产品和低劣的设计的影响力却在不断地下降。据估计,在使用中存在危险性而未被召回的产品数量与数十亿的使用中的产品数量相比,所占比例很低。而且大概至少75%的家庭意外事故中涉及到的产品已被使用多年,是因为产品的磨损、破损、缺乏适当的注意与保养所导致的事故。执行官员认为欧洲未被召回的不安全的产品主要包括小公司或中等规模的公司从远东进口到欧洲的廉价的电子产品或玩具。这种情况表明,需要加强的是边境控制和市场监督而不是其他责任机制。
即使在欧洲,也同样有集团诉讼和类似制度的需求。例如,一些欧洲国家,已经增设了集团诉讼。
在工业集团势力强大的德国,2005年也增设了解决证券群体纠纷的《投资者典型诉讼法》,并计划在试验成功后推广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该法草案指出,德国民诉法以单一诉讼为基本结构,局限于对单一诉讼请求的救济。资本市场的虚假陈述,造成了受害者众多,个案损失较小的离散型侵害。高额的诉讼费用和诉讼风险导致了投资者放弃诉讼,进而侵蚀了资本市场法律规范的调节功能。制定该法的目的是,引进群体性权利保障机制,改善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该法得到了德国各阶层的普遍支持。从德国《投资者典型诉讼法》得以顺利通过可以看出,群体性的诉讼机制不仅仅是为了保障相对弱势的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与德国工业资本的长期利益相符。不法的上市公司利用诉讼程序上的障碍恣意违法获取暴利,成为投资者对市场信心低落的主要原因。与德国相比,美国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程序有着很大的优越性。布什总统宣称,因为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在透明的市场上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美国的资本市场比其他国家更具有吸引力。此外,经济的全球化使司法管辖权同样陷入了激烈的国际竞争。
上市公司的股票往往会在不同国家的证交所交易,遭受损害的投资者也就获得了在不同国家进行诉讼的机会。一旦在国外被诉,本国企业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的诉讼风险。因此,德国工业资本同样有引入与国外相抗衡的高效诉讼模式的动机。近年来德国企业在纽约被诉的案件时有发生,与德国国内的诉讼情况相比,美国投资者获得了非常有利的赔偿。例如,2003年8月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付出3亿美元与提出诉讼的机构投资者达成和解,德国电信也在2005年初与美国的投资者以112亿美元的代价和解[20]。德国的诉讼制度和实体责任法的赔偿制度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力,使两国投资者之间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心理落差,并严重影响德国的国家利益。因此,德国立法者的意图更主要的是为证券纠纷提供一个有效解决的途径,在司法管辖权的国际竞争中摆脱被动的地位。如何应对原告在不同国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地点的行为已成为目前国外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21]。
上述问题目前在我国讨论还比较少,我国关注比较多的是一些跨国公司侵害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实际上,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均关系到我们的国家利益,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我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是否具备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条件,是我们需要考量的又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是完全可行的。
1.导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被滥用的因素在我国并不突出也容易得到控制。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之所以招致批评,与近年来集团诉讼的滥用有很大关系。但在我国,导致美国集团诉讼失控的几个最重要的因素,有的并不存在,例如错综复杂的双重法院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的在我国并不突出也容易得到控制,例如巨额的律师费用和好讼的诉讼文化。当然,由于中美国情的巨大差异,一些在美国集团诉讼运行中并不存在或不太突出的问题,也不排除会成为影响中国集团诉讼价值和功能发挥的巨大障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审判实践来不断解决这些问题。集团诉讼就是在不断争议和实践中得到发展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集团诉讼若能正常运行,其价值和功能的发挥要远远大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弊端则可能小于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