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美国集团诉讼被普遍的认为是预防与制止公司违法行为的成功机制,其能够对侵权方实施最有力的制裁,使潜在的被告意识到自己要为违法行为付出经济和名誉上的责任,从而促进商业社会的诚实竞争、增强社会信用,而这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2.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是保障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对传统发展模式进行长期深刻反思的结果,是人类得以延续的保障,事关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已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把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之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使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仍然难以乐观。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长曲格平在同济-汇丰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未来领导人研修班开幕论坛上表示:“美国兰德公司最近预测,中国如果沿用现在的发展方式,到2020年资源基本用尽,自然生态破坏非常严重,缺乏发展后劲,中国将变成一个很穷的国家。”兰德公司的预测虽有夸张的一面,但还是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地方。25年来,中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环保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经济计划指标年年超额完成,但环保指标年年完不成,原因就在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仍在继续。经济的高速增长伴随着资源的巨大破坏和浪费。我国的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16]如果不扭转这种局面,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只能是一句空话。但由于地方利益掺杂其中,以及有时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甚至被收买的情况频频发生,对行政机关寄以厚望恐怕欠缺现实基础。而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制度则是遏止这些破坏资源的行为,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手段。
3.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是我国对外开放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可以说首先归功于对外开放的政策。近年来,中国的部分上市公司已经走出国门,开始在国外上市。但中国在美上市的公司频频遭遇集团诉讼。正如一篇文章的标题所说:《海外集团诉讼“偏爱”中国企业》。全球最大律所之一,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已成为集团诉讼律师的目标,而大型上市国企尤其如此。[17]
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上市的23家中国概念股中已有7家当了被告,这个比率在30%,远高于美国公司。[18]我国企业在美国上市频遭集团诉讼,原因很多,但在我国国内长期养成的法律意识不强、运作程序不够规范是主要原因。这种不良习惯的克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国内就开始对其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使其证券市场的制度、原则、交易方式、惯例等逐步趋同化。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对健全证券市场规则、抵御外来风险以及塑造我国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4.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是保护和救济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法律的灵魂在于权益的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许多侵权行为特别是大规模侵权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即使侵权行为得到了处理,受害人的权益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从行政机关处理的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情况来看,主要是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而大量受害人的权益很少能够得到补偿。
从诉讼渠道维权的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远不能满足大规模群体性侵权救济的需要。即使这种代表人诉讼,也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冷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群体纠纷的处理中,许多法院拒绝适用代表人诉讼,甚至普通共同诉讼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都“难觅踪影”,而使我国的消费者不得不处于“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正如南方周末网站2004年6月10日发表的“高尔宝事件”受害者提起共同诉讼被法院认为“不适合”,涉案1300多人个个打官司又不现实,“高尔宝事件”受害者维权艰难的评论。类似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由于受害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所以,许多权利受侵害者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和救济,侵权者的气焰更加嚣张,这必然会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正如罗干同志所说,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19]而集团诉讼通过吸引更有能力的律师代理诉讼和胜诉酬金制,有助于改变群体受害者维权艰难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