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
——美国集团诉讼的分析和借鉴
章武生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因证券欺诈、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导致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大规模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及时地制止,受害人的权益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改变这种状况,除了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综合治理等方式预防和化解群体纠纷外,结合中国国情,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其对于促进人们接近司法,强化实体法的实施力度、迫使侵权方遵守公共政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
【关键词】集团诉讼;退出制;加入制;借鉴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我国民诉法能否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大部分学者对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寄予了很高的期待,其中部分学者已将美国集团诉讼模式改造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见通过民诉法修改建议稿的形式正式提出。[1]另有学者对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持否定态度。例如有学者认为,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决不是解决中国社会问题和民事纠纷的有效手段。建议稿的作者似乎对美国集团诉讼的困境与难题完全无视或不知,对集团诉讼存有许多弊端,视而不见,特别是对实践中代表人滥用权利、当事人权利保护不足等重要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却增加了代表人有权从胜诉的赔偿中获得报酬的规定,这也就更增加了滥用该制度的可能。总之,这样的立法态度是非常危险的??。国内许多引进集团诉讼的主张者在研究方法上均存有类似问题。社会和法律界应该从对群体性诉讼的迷信中尽快清醒过来,通过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减少群体性纠纷发生的几率,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的综合治理化解群体性纠纷,通过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减少或分流群体性诉讼,才是更符合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根本道路。[2]
笔者对后者的批评基本上是赞同的,并认为后者的主张对预防和化解我国的群体纠纷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没有规模化的群体诉讼作后盾,仅靠上述方式来遏制我国愈演愈烈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发生的思路可行吗?我国能够借鉴在美国本土争议都非常之大的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吗?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做一些回应和探讨。
二、美国集团诉讼的价值和功能
美国的集团诉讼之所以能在世界上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并引起许多国家的高度关注。与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是密不可分的。
(一)促进人们接近司法
接近司法是群体诉讼程序的基础,是群体诉讼最为重要的价值所在。在这方面,美国集团诉讼的功能尤为突出。
首先,集团诉讼能够为实体法提供武器。关于集团诉讼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学者罗切特所言:在缺乏有效的程序机制来追求合法的法律请求的情况下,我们实体法的全面意义绝不可能为人所知。因此,普通法和制定法关于我们法律权利的陈述经常不过是虚幻的东西,因为它们可能使我们对权利所产生的高度期待随后却在与程序障碍岩石的碰撞中破碎。[3]
其次,集团诉讼能克服与诉讼成本有关的障碍。如果受侵害者没有集团诉讼这种有效的工具,很多诉讼就会因为价格高昂的诉讼成本而被挡在法院的门外,这种与诉讼成本有关的障碍不仅包括如果同样的问题必须单独审理和判决所导致的重复性成本,也包括所主张的赔偿与法律成本之间的关系——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但追求这种请求的程序成本与每一请求额之间却不成比例的情况下,接近司法的目标尤其突出。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法律案例当中,经常显示出这一首要原则:为救济小额诉讼请求提供充足的动力是集团诉讼的一个重要目标。
最后,集团诉讼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一般的集团诉讼中,集团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往往处于明显的弱势。而一旦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共同利益而集聚在一起,其“人数”就可能改变诉讼格局,从而使原告方能够平等地与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组织(企业)进行对抗。
(二)提高诉讼效益,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
一般认为,集团诉讼方式最核心的出发点便是通过一次性解决具有共同争点的大量小额请求,以谋求权利实现的低廉化和效率化。[4]对司法经济性和诉讼效率的追求使审判者倾向于将法律上和事实上相类似的诉讼合并成一个诉讼,以避免诉讼的重复和诉讼成本的浪费,这可以说是所有意图引入集团诉讼的国家的初衷。从理论上说,集团诉讼作为一种“效率性工具”起到了改善诉讼效率和司法经济的功能,它允许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的诉讼,取得了更大的管理效率,并且避免了诉讼的重复。进而,集团诉讼方法也通过减少互相冲突的裁决促进了诉讼公正和既判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