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
王亚新
【摘要】通过对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现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个修正案有关内容进行考察,本文围绕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套程序整体设计的构想。这一构想充分地考虑了审判监督程序与信访制度的内在联系,力图把诉讼内的制度设计与诉讼外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起来。在程序设计上高度重视再审启动的不同途径之间、事由和程序之间、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努力整合制度内的各种要素。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审判监督;涉诉信访;再审之诉
【全文】
在现行立法制订十六年之后,民事诉讼法的第一个修正案终于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作为一次局部的修订,修正案聚焦于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两个领域,从更动的条文数等来看,似乎还更侧重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修正案的内容及其审议过程得到了媒体和网络言论的关注,相信在今后人大常委会开会继续审议时,其有关内容仍将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在这个背景下从专业角度对最新的立法动向做出反应,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的一种职责。
本稿拟从修正案的有关内容出发,较全面地讨论改革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程序设计。虽然从立法入手,并希望最终也形成一套可供参考的法规修订思路乃至具体的方案,但笔者认为对审判监督制度的研究还需引入两种超越法律规范的视角。首先,必须充分地顾及审判监督程序与信访制度(尤其是与所谓“涉诉信访”现象)的内在联系,把诉讼内的制度设计与诉讼外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起来加以考虑[1];其次,无论是这次有限的局部修改还是将来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立法都只是制度在一定层面上的反映,法律条文与体现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以及诉讼实务中相沿成习的操作方式一起才共同构成制度的整体。因此,通过立法而期待达成制度完善,必须考虑到这个“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具体规则+实务操作方式”的整体结构如何能够内部自洽地构建或形成的问题。本稿将努力运用这两个观察视角,立足于本次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又始终把民诉法将来全面修订时审判监督制度整体设计的问题纳入考察范围。
就需要讨论的具体问题而言,从修正案相关内容和背景资料来看,解决当事人的“申诉难”是这次修改审判监督程序所着眼的重点。在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中,修正案对涉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文做修改和增加等变动的力度也最大。从这些条文出发,结合将来全面修订的前景以及到目前为止各方面提出的相关意见,可把本稿打算深入考察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2)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程序(包括提出的时限和次数等);(3)再审申请的审查方式;(4)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对象法院。
本次修正案对有关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条文进行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检察院抗诉的事由,另一则牵涉抗诉的程序。这两个方面也是实务界和学术界历来都高度关注、且在许多观点意见上形成了尖锐对立的问题,本稿将予以较深入的讨论。
关于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本次修正案并未涉及。但考虑到学术界主张取消这一途径的一般倾向和将来全面修订相关条文的可能,本稿对此问题仍打算适当涉及。此外,关于经过上述三种途径进入再审阶段的案件如何审理这个再审程序自身构成的问题,修正案对现行法的规定有所更动,从制度整体完善的角度来看当然也有必要加以考察。
以下分节对上列问题展开讨论。本稿将尝试一种分析进路,即始终高度重视在再审启动的不同途径之间、在事由和程序以及程序的构成与阶段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并力图在兼顾整合这些不同要素的基础上提出审判监督制度完善的整体构想。
一、关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如何重新设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是完善整个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问题[2]。从“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来看,民事诉讼的各种制度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基础上。本次立法修订最主要的着眼点之一在于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也是这个理念的反映。而在此前的相关讨论中,关于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的共识就是应该建立“再审之诉”,把当事人的申诉纳入诉讼权利范围并给以程序上的切实保障。因此,无论从理念还是技术性的角度,当事人再审申请程序的设计都应该成为启动再审其他渠道的改革基础。另一方面,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的目的之一又在于解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受到严重冲击而缺乏终局性的所谓“终审不终”问题。“涉诉信访”现象与此紧密相关,所以如何可能“釜底抽薪”、减少当事人对信访的依赖,也是重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一个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