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虽然增税也是国家增加收入的手段,但由于增税会引起民怨,政府将因此承受巨大的政治风险。
蔡茂寅:《论公债的
宪法课题》,《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贺论文集——现代国家与
宪法》第1405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
广义的公债不仅包括国家向个人、商业团体、金融机构借款,还包括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借款,狭义的公债仅指国家的国内债务。本文所讲的公债是指狭义的公债。
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第129页。
对地方公债的一般禁止,是考虑到地方还债能力的缺乏。从世界范围内看,地方收入的有限和地方依赖于中央的财政补助是普遍现象。
实际上,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已出现了规避《
预算法》并在中央政府默许下的虽无其名却有其实的地方债,如城市建设投资债、1998年的国债转贷。参见金永军、陈柳钦、万志宏:《2009年地方债: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资料来源:http://www.xslx.com/htm/jjlc/csjr/2009-07-10-23861.htm。
萧文生:《自法律观点论公共债务》,《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当代公法新论》(下)第644-645页,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
同上,第654页。
国民主权中的国民是一个超越时间的抽象整体,它包括特定地域内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所有人民。它是一个由不同世代所串成的系列。参见陈淳文:《
宪法与主权:由修宪观点浅谈两个公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刘孔中、陈新民:《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三辑)第191页,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2年。
环境保护就有实现代际之间的公平的作用。我国《
宪法》第
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前引注,第1416页。
前引注,第660页。
张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5页。
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发达国家的国债累积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GDP的45%,由于发达国家财政收入总额,这是公认的国债最高警戒线。截至2009年底,我国国债余额限额71208.35亿元,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在20%左右。参见《2010年全国财政收支差额预计占GDP的2.8%》,资料来源:http://content.caixun.com/NE/01/ss/NE01ssi7.shtm。但是地方债务大致在7.8万亿元,约占GDP的23%,两者相加已经占到了GDP的43%。参见《高盛报告称去年中国政府总负债约占GDP的一半》,资料来源:http://money.163.com/10/0512/08/66FJVVUB00252G50.html。
《
宪法》虽然没有规定乡级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审议权,但《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9条和第44条分别规定了乡级人大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权、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预算部分变更的审议权。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77页。
税也是一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不过对于税而言,国家是债权人,公民是债务人;而对于公债而言,国家是债务人,公民是债权人。
台湾学者蔡茂寅指出,公债与私法上的债存在一些不同。比如公债的发行应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应列入总预算或特别预算而接受立法机关的审查,而且应在法定发行总余额的限制下为之。同时,公债的一方主体是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国家,其信用基础是源自国家的征税权,因此当事人间的地位在实质上并不平等。参见前引注②,第1434-1435页。
关于各种标准的详细介绍,参见王锴:《政府采购中双阶理论的运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陈淳文:《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之划分——法国法制概述》,台湾行政法学会:《行政契约与新行政法》第145-163页,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
余凌云:《行政契约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2-102页。
在法国,政府公债的认购也被认为是行政合同。参见前引注20,第138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年,第5页。
甘文:《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
一般给付诉讼乃给付诉讼的一种,给付的内容是除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内容,包括金钱给付、信息给付、作成或不作成事实行为、请求除去违法状态等等。参见吴绮云:《德国行政给付诉讼之研究》,台湾地区司法院,1995年,第128-134页。
我国《
行政诉讼法》上已经存在的赔偿、补偿判决,本质上也属于一般给付判决,只是现阶段未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
陈淳文:《行政契约与撤销诉讼——以法国行政诉讼实务为中心》,《行政诉讼制度相关论文丛编》(第四辑)第520-523页,台湾地区司法院,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