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债的宪法基础
王锴
【摘要】公债的发行涉及国家的收入和人民的生活,并且由于公债是一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有必要从
宪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公债的
宪法依据是我国《
宪法》第
14条第3款。由于公债会对法律保留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构成损害,所以有必要设定公债的
宪法界限。由于公债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所以公债属于一种公法之债,有关公债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关键词】公债;
宪法界限;法律保留;代际平等
【全文】
现代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但当国家税收不足以应付支出的时候,举债就成为最方便快捷的融资途径。[1]因此,有学者指出,当代国家正在从租税国家走向债务国家。[2]但是,如果国家的债务过重,将导致国家破产,从而威胁到人民的生活。这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冰岛和希腊的国家破产导致政府减薪、增税、削减养老金等措施可以看出。同时,由于公债是一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3]具备宪法关系的形式特征,因此,从宪法的角度对公债进行研究就是必要的。
一、公债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并未就公债做出明确规定。虽然《宪法》第56条规定了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公债的购买是出于公民自愿,并不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因此,无法将该条作为公债的宪法依据。台湾学者葛克昌认为,公债的宪法依据应在于其他国家任务的立法权。[4]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公债的发行有改变积累与消费的关系的作用,即将公民本来用于消费的资金用于投资国家公债,并且最终用于进行公共建设,故我国《宪法》第14条第a款——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不妨作为公债的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