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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追逃过程中履行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

公安机关追逃过程中履行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



——江西赣州中院决定李洋喜等申请宁都县公安局国家赔偿案

曾照旭


【关键词】公安机关
【全文】
  

  裁判要旨


  

  对现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追逃过程中的追逃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伤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对犯罪嫌疑人发生伤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0年9月21日上午,李伟驾驶赣BD9533号两轮摩托车搭载任章福、李东昇二人沿319线由宁都往于都方向行驶,10时左右,当行驶至宁都县赖村镇老嵊场路段时,李伟掉头往宁都方向行驶了几十米距离,并在路边将车停下,调好车头,车未熄火,李东昇则下车尾随一田边农妇刘七秀,在一荒田处将刘七秀推倒,拔掉刘七秀双耳的金耳环,李东昇跑回摩托车后,李伟驾驶摩托车继续往于都方向行驶。被害人刘七秀丈夫将情况向村干部反映后,村干部在国道旁看见摩托车及车上人员衣着特征,并向宁都县公安局赖村派出所报告,派出所接报案后,立即派车出警,警员驾驶赣B2905号警车从派出所出发,沿319国道由赖村往宁都县城方向拦截,车行至赖村莲子村大马石组路段时,发现了报案人所述特征的赣BD9533号摩托车及车上人员,警车调转车头追赶,鸣放警笛并对嫌疑车辆喊话,要求摩托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李伟加速行驶,从右侧超越前方一辆正在行驶的大货车,与同方向谭小金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和自行车倒地,李伟因跌伤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伟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保持安全车速、违法超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出警警员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并将继续逃跑的任章福抓捕。当日李东昇在医院救治中,护士发现其身上抢得的耳环,公安机关已经提取。9月27日,经被害人刘七秀辨认,确认当日作案的李东昇和在路边等候的任章福。9月21日,宁都县公安局对任章福刑事拘留,10月28日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宁都县公安局将任章福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宁都县公安局还未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2010年11月30日,死者李伟的父亲李洋喜、母亲易称香、儿子李恒以赔偿请求人身份要求宁都县公安局对其执法不当导致李伟死亡的结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宁都县公安局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宁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李伟死亡系自己行为所致,宁都县公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不服,向赣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赣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赣市公赔复字【2011】02号行政赔偿复议决定,维持了宁都县公安局宁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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