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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抓嫖“罚款”应如何定性

  

  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定罪理论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骗取财物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即按诈骗罪处罚重时定诈骗罪,如果按招摇撞骗罪处罚重时就定招摇撞骗罪。两种学说都充分肯定了一点:当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了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不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应为诈骗罪。笔者倾向于想象竞合犯学说。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仅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一定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入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于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本案中,刘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有明显的胁迫行为,其只是声称“我是公安局治安科的,现在查到你们卖淫嫖娼,要对你们进行拘留并罚款。”并未以宣扬孙某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为名,进行胁迫。被害人孙某主要基于刘某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因此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是一种诈骗行为,而非敲诈勒索行为。


  

  若刘某的行为定性为招摇撞骗罪,则刘某的行为属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应在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处罚;而定性为诈骗罪则属诈骗数额巨大,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想象竞合犯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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