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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抓嫖“罚款”应如何定性

冒充警察抓嫖“罚款”应如何定性


管品


【关键词】冒充警察
【全文】
  

  案情:2009年10月,刘某与陈某(女)、江某(女,与刘某系情人关系)事先预谋,由陈某将被害人孙某(与陈某系情人关系)约至江某家约会,然后由刘某冒充射阳县公安局治安科民警来查处卖淫嫖娼,并收取罚款,再由江某做人情同意借给孙某5万元的支票。当晚,刘某准备了一只像电警棍的手电筒到江某家,刘某对孙某说:“我是公安局治安科的,现在查到你们卖淫嫖娼,要对你们进行拘留并罚款。”被害人孙某因害怕其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被家人得知,基于恐惧心理,借用了江某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支票给刘某作为罚款了事,次日又将5万元归还给江某。后刘某分得赃款2万元,陈某、江某各分得赃款1.5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因为刘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因为刘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刘某冒充警察抓嫖,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客观上也是采取欺骗手段,而且谋取的非法利益也可能是财物,容易与诈骗罪混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1)客观构成要件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的行为可以是使他人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任何欺骗手段。(2)主观构成要件不同,本罪不限于有骗取财物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而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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