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法律规定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只有当事人拒不归还,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时,才有可能拆除或没收上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
在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凝聚了一定的社会劳动,消耗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就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以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即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必须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举重以明轻,企业或个人在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住宅楼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对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而言,主观恶性较小,性质要轻的多,因此,由做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成本价收购可以减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四、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经济损失
企业或个人在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住宅楼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做出批准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一定的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就是行政赔偿。所谓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因此做出批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范围是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该企业或个人因建设该项目必需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成本。企业或个人在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成本价收购后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赔偿数额,降低国家的经济损失。
【作者简介】
汪越峰,单位为安徽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