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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理的法律思考

在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理的法律思考


汪越峰


【摘要】企业或个人在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住宅楼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理,是没收还是拆除或由当事人自己折价出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基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比例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该情形下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国土部门按成本价收购。
【关键词】非法批准;土地;建筑物;比例原则;成本价
【全文】
  

  企业或个人在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住宅楼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理,是没收还是拆除或由当事人自己折价出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基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比例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该情形下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国土部门按成本价收购。


  

  一、符合行政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行政比例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目的与手段间的衡量,兼顾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妨害第三人的权利,确保行政相对人基本权益的实现。比例原则从理念上源于对正义的需求。它在价值取向上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是一致的,也符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二、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在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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