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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公诉制度的提出与构建

  

  结语


  

  尽管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公诉的个案并不少见;但做为一项制度来构建,异地公诉制度还有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论证和解决。可以采取两步走:一是进行试点。即在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中选择若干在办案数量、人员素质、经济状况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检察机关进行试点。二再全面推行。在经过试点并认真征求法院、公安、司法、专家学者等机关和人员的意见后,对异地公诉制度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还要积极联系协调,首先形成司法解释或工作文件,以指导异地公诉制度改革。其次,在各方面条件成熟之际,还应将异地公诉制度写进刑事诉讼法典。


【作者简介】
吕涛(1969--),男,汉族,山东青岛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齐吉敏(1978--),男,汉族,山东莱州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注释】为行文简约,下文中职务犯罪案件本地公诉制度简称为本地公诉制度,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公诉制度简称异地公诉制度。
能否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的改革一样,将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权赋予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答案是否定的。借鉴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的改革方式,下一级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权统一归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该方案不现实,因为公诉制度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要远远高于逮捕制度,上一级检察机关没有、也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时间来行使此权力,而且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也会造成基层检察机关办案职能的萎缩。鉴于此,该方案不可取。
刘佑生:“依法正确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16日。
王照地:“浅谈高官异地审判”,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第165-166页。
如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任受贿案,在北京二中院审判;原湖北省省长张国光受贿案,由天津二中院审判;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都在北京一中院审判。以后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受贿案,在湖北荆州审判;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受贿案,在山东济南审判。
如青岛市副市长张某受贿案由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青岛市副市长罗某受贿案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政协副主席李某受贿案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在异地办案的司法实践中,侦查和起诉仍属同一检察机关,在本文的语境下还是本地公诉制度。虽然,可以实现司法机关的整体回避,但并没有解决公诉权对侦查权的有效监督制约问题。所以,与本文所主张的异地公诉制度,旨趣大不相同。
某职务犯罪案件如果由甲市的A县检察院移交给甲市的C县院,,则只需要甲市检察院进行协调就可以。而如果由甲市的A县检察院移交给乙市的B县院,则由于A县检察院和B县检察院不属于共同的上一级检察院管辖,在协调时,就需要通过甲市检察院和乙市检察院协调后,再上报省检察院协调,周转环节增加。
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确定的移送与被移送检察机关,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每个一定时期,三年或五年,重新调整一次,以避免本地地方权力和社会关系不断向异地渗透,干涉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办案。
当然,“一传一”也有例外。如某市有甲乙丙三个县级院,假如甲县院一年的办案量是100件案件,有10名公诉人员,而乙县院一年的办案量为30件,有4名公诉人员,丙县院一年的办案量为20件,有3名公诉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一传一”方式,就会出现甲县院“吃不饱”,乙或丙“吃不了”的局面,因此可以采取“一对二”方式,即甲县院案件移送到乙、丙县院(可以按照一定方式确定乙、丙县院接受案件的比例),乙、丙县院的案件则移送到甲县院。这样就解决了甲县院“吃不饱”,乙或丙“吃不了”的局面。再如,某市院只有两个县级院,则只能按照“一对一”方式进行移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263条规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11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由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异地检察机关依法可以不派员出庭。
如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刘家义受贿一案,最初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但淮南市人民法院反映因为诉讼费用过高而不愿意审理此案,最终该案件指定滁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李玉萍:“异地审判与我国刑事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2期,第3页。
不宜将这些争执、纠纷和问题的解决权赋予上一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行使,因为这两个部门可能出于保护部门利益的考虑而做出不公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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