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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之完善

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之完善


许建丽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出台的自侦案件审查批捕“上提一级”的规定,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重要举措。现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存在缺陷,但现有体系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我们应立足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完善我国现有的侦查监督体系,而不是重新构建一种新的侦查监督模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监督体系
【全文】
  

  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项改革是多年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缺乏有效监督的背景下提出的,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确定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经过长时间的论证和博弈,最终在职权配置上以审级调整而非机构重组的方式,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存废问题定纷止争。


  

  这项改革对增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一改革方案,仅涉及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在上下级的配置问题,是上级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一个方面,涉及范围小,对整个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体系影响小。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更好地防止权力滥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以下四类案件享有立案侦查权:一是贪污贿赂案件;二是渎职犯罪案件;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案件。多年来,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权对于打击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体现。但是,检察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中,“谁来监督监督者”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关注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权制约的讨论不断深化。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拟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和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实施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着手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的建立。目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现行体系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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