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诉约瑟夫.考尼、温森特.奥蒂、奥考特.奥德汉堡、多米尼克.昂文(Case The Prosecutor v. Joseph Kony, Vincent Otti, Okot Odhiambo and Dominic Ongwen (ICC-02/04-01/05 ))是“乌干达情势”、“反叛武装事件”中的“前四案”,《逮捕令》都是独立签发的;原来是五个案件,拉什卡.鲁克维亚案因鲁克维亚被乌干达政府军击毙而撤销。检察官办公室于2003年12月收到乌干达政府提交的犯罪情势,七个月后(2004年7月29日)决定展开调查。对约瑟夫.考尼的《逮捕令》于14个月后签发(2005年9月27日),对其余三人的《逮捕令》也是将近一年后(2005年7月8日)才签发。更严重的是,事隔两年半,没有一人到案,这对乌干达政府和国际社会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信心和耐心构成严峻挑战。四被告都是反叛武装“圣灵抵抗军”的首领,“罪情”就是自2002年7月1日以来针对乌干达政府及其军队、地方卫戍部队和平民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次指控不但人数较多,而且罪情复杂,因此《逮捕令》长度及其具体指控都创了纪录。对约瑟夫.考尼的《逮捕令》长达23页,具体指控33项,其中战争罪指控21项、危害人类罪指控12项;对温森特.奥蒂的《逮捕令》长达24页,具体指控32项,其中战争罪指控21项、危害人类罪指控11项;对奥考托.奥德汉堡的《逮捕令》长达16页,具体指控10项,其中战争罪指控7项、危害人类罪指控3项;对多米尼克.昂文的《逮捕令》长达14页,具体指控7项,其中战争罪指控4项、危害人类罪指控3项。此外,对拉什卡.鲁克维亚的《逮捕令》长达13页,具体指控3项(已撤销)。以上页数还不包括被删除的部分。
本案最早“提交情势”,但是事过四年,不但没有完成预审,甚至没有“初次听讯”,勿论其余。但是,可能正因为如此,焦虑和困顿所致,司法官之间才频频发生内部诉战,讨论的问题和争执的焦点越发怪异,诉讼成了内部笔墨大战,消耗了至为昂贵的司法资源,令人深思。
(三)苏丹达尔富尔情势:[112]检察官诉艾哈迈德.哈伦和阿里.库西德案[113]
检察官诉检察官诉艾哈迈德.哈伦和阿里.库西德(Case The Prosecutor v. Ahmad Muhammad Harun(“Ahmad Harun”)and Ali Muhammad Ali Abd-Al-Rahmam(Ali Kushayb) (ICC-02/05-01/07 ))是“苏丹达尔富尔情势”、“政府犯罪事件”中的“第一案”。艾哈迈德.哈伦是苏丹前内政部长,现任苏丹人道事务部部长;阿里.库西德是苏丹政府支持和资助的“金戈威德”民兵首领。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真正“拿政府犯罪开刀”的经典情势和罪案,其余三个情势都不是。2005年3月31日,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动,通过第1593号决议,将苏丹达尔富尔地区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2005年4月5日,检察官收到安理会情势提交材料,两个月后(2005年6月6日)决定展开调查。但是,受个别大国政治干扰和苏丹政府的“拒不配合”及其“管辖与可受理性异议”拖累,法庭签发《逮捕令》的时间(2007年4月27日)迟滞将近两年。目前两被告在苏丹自由而风光地过活,是对安理会政治权威和国际刑事法院司法权威的极端挑战,成为世人关注焦点。检察官反复呼吁安理会、缔约国和苏丹政府尽快缉拿案犯,都是有声无响。指控针对的是2003年至2004年年间发生在达尔富尔地区的迫害、酷刑、谋杀和强奸罪行,被告需对51项反人类罪和战争罪指控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无人到案,预审程序难以展开,但是引发的争论同样丰富多彩。突出的争论先是集中在本案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随后就是“国际刑事法治”与“大国政治”和“政治和解”的尖锐冲突。打击政府支持的国际犯罪(特别是战争罪、尤其是反人类罪),被誉为国际法治的突出成就和主要目标。但是,“政治现实主义”所导致的“间接执行模式”究竟会有怎样的作为,特别还是在政治执行机构安理会的鼎力支持下,究竟会发生什么?这种问题值得康德深思,值得亨金深思,值得罗尔斯深思,值得全世界深思。此外,个别大国在如此敏感的情势与案件中介入积极,所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亦不可低估。
检察官办公室虽于2005年1月7日接到中非共和国犯罪情势,几乎是在两年半以后(2007年5月22日)才决定展开调查,目前并无实质进展,更无“案件”可言。也可能是其他情势与案件拖累过重的原因,也可能是检察官对“抓捕到案”信心不足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总之,案件较多、抓捕率较低,是目前检察官和法院最头疼的事。如果不能保证抓捕率,相信立案率一定会受到严格控制。
【作者简介】
宋健强,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际司法研究所所长、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客座研究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副教授、实践教学部主任、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分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会理事。
【注释】该集刊是第一批入选“CSSCI来源集刊”的法学集刊,也是最早入选“CSSCI来源集刊”的刑法学集刊。
* 本文是作者主持(也是唯一参加人)的(1)司法部2007年国家法治与理论研究课题:“‘国际刑事法治’的实践理性——以国际刑事法院情势和案件为例”(项目批准编号:07SFB5015)、(2)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国际刑事法院经典判例实证研究”(课题编号:D08052)以及(3)黑龙江省教育厅2008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公正与效率:国际刑事司法官的实践理性——以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前程序’为例”(项目编号:11534046)的核心成果。
为节省篇幅,本文所引法院诉讼文书一律省去文头(许多文件文头相当长),读者可以方便地根据所引文件文号和日期进行检索和回溯。作者的学术志趣得到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张智辉教授、王秀梅教授、凌岩教授、马宏骏教授、郭自力教授、王世洲教授以及赵海峰教授等的鼓励和鞭策,在此谨表谢意。本文文责自负。
>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分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分会理事,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作者的“法外”研究考证,哲学界也对哲学本身进行“知识形态”界分。有论者把哲学形态划分为知识形态哲学、工具形态哲学和能力形态哲学,如此,“知识形态哲学”本身就是哲学的独立形态;有论者又把哲学形态区分为知识型(本体论/辩证论)、评价型(反映论/信仰论)和实践型(价值论/反映论),还有论者指出中西哲学形态的基本界分就是修行哲学与普遍性哲学,更有论者对辩证法本身还进行了形态区分:发现辩证法、再现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可见,人文与社会科学的“最高知识”也存在“形态”争执,目的无非是所谓“挽救哲学发展危机”。其他学科均无例外,只是“形态”争点各异,而目的无异——“挽救学科发展危机”,此处不赘。
参见张向心:“社会学视阈中的刑法学研究范式”,载赵秉志:《刑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1页及其以下。
参见宋健强:“苏丹诉案对《罗马规约》第13条(b)的整合解释”, 载赵秉志:《刑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493页及其以下。
William A. Schabas, “First prosecution at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n 1-4 Human Rights Law Journal (HRLJ)27 (2006) , 25-40.
斜体字代表“最早”。
检察官诉温森特.奥蒂(Vincent Otti)、检察官诉拉什卡.鲁克维亚(Raska Lukwiya)、检察官诉奥考托.奥德黑姆博(Okot Odhiambo)、检察官诉多米尼克.昂文(Dominic Ongwen)。
检察官诉约瑟夫.考尼(Joseph Kony)。
本案:检察官诉托马斯.戴伊洛.卢班加案。
检察官诉戈曼.卡坦加案。
检察官诉马休.恩古乔洛.崔。案情于2008年2月11日解密(ICC-01/04-02/07-10, 11 February 2008)。鉴于本案诉讼详情尚未展开,本文暂不详细考证。
检察官诉鲍斯考.纳甘达。案情于2008年4月28日解密(ICC-01/04-02/06-18, 28 April 2008)。鉴于本案诉讼详情尚未展开,本文暂不详细考证。
检察官诉艾哈迈德.哈伦、检察官诉阿里.库西德。
尽管检察官办公室对缔约国肯尼亚的犯罪事件(events)发表了声明(See OTP statement in relation to events in Kenya, the Hague, 5 February 2008),但是尚未正式决定展开情势调查。
Situation in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 ( ICC-01/04 ), available at ; Case The Prosecutor v. Thomas Lubanga Dyilo (ICC-01/04-01/06 ), available at .
ICC-01/04-01/06, p.5, 10 February 2006.
ICC-01/04-01/06-1186, 22 February 2008.
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的实践理性——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拙著挥墨80万字,对国际刑事法院三个情势、8个案件都有“诉讼详情纵览”和“主要争议问题”的详细考察,诉讼线索完整而清晰,诉讼文件文号和日期精确无误。如果作为工具书使用,读者就会省很多事。
2007年8月16日至19日,美国麦克.阿瑟基金会、中国国际法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北京万寿庄宾馆举办了“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大赛”。作者作为参赛队领队、大赛评审法官和主要演讲人有幸目击了整个过程。大赛要求参赛各队就事先给定的案情提前提供三方诉状:控方起诉书、辨方答辩状和被害人诉状。在每场比赛中,参赛队也都是三方:控方、辨方和被害方。各队都须进行三种不同角色的轮换性比赛,考察各队对不同角色的理解与发挥。从比赛表现和结果看,各队充任“被害方”时,很少胜诉。在我看来,原因无非是:其一,被害方意见多与控方重合,很难找到独立发挥空间。个别参赛队甚至因为见解与控方多有重合而被评审法官阻断发言。第二,被害方可以充分发挥的独立空间似乎仅限于具体请求的计算、陈述和论证,相比之下,内容枯燥乏味,难有上乘发挥。因此,理论上的“三造”竞争,事实上多变成在传统的“两造”(控方与辨方)之间进行优胜劣汰。对各参赛队的直接影响就是:如果在充任传统“两造”角色时不能胜出,很难指望在充任“被害方”时会有奇迹发生。但是,比赛毕竟是比赛,诉讼不全是表演。比赛很难胜出,不等于实际诉讼地位可有可无。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23-224.
See M.Cherif.Bassiouni,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Inc. 2003, pp.90-92.
See William A. Schaba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172-173.
See Judeg Philippe Kirsch, Adress to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p.2, New York, 1 November 2007.
“第六十八条 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及参与诉讼……(三)本法院应当准许被害人在其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在本法院认为适当的诉讼阶段提出其意见和关注供审议。被害人提出意见和关注的方式不得损害或违反被告人的权利和公平公正审判原则。本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提出上述意见和关注”。
The Prosecutor v. Mr Thomas Lubanga Dyilo, at , last visited on 2007-10-04.
ICC-01/04-101, 27 May 2005. 所有文件都是在2004年10月4日和15日签署,他/她们当时还指派了自己的法律代表。2005年5月6日,这些申请被送到书记官处。Also see ICC-01/04-84-Conf, p.2, note 1, 15 August 2005.
ICC-01/04-84-Conf, 15 August 2005.
ICC-01/04-100-Conf-Exp-tEN, 17 January 2006. 这是法院最重要的被害人参诉判例之一。
ICC-01/04-103, 23 January 2006. 申请“中间上诉”是严格的“八股文”,该申请树立一个经典范例。
ICC-01/04-105, 27 January 2006.
ICC-01/04-107, 30 January 2006.
ICC-01/04-110-tEN, 1 February 2006.
ICC-01/04-111, 6 February 2006.
ICC-01/04-135-tEN, 31 March 2006. 这又是法院最重要的被害人参诉判例之一。
ICC-01/04-141, 24 April 2006.
ICC-01/04-166, 11 July 2006.
ICC-01/04-168, 13 July 2006. 这又是法院最重要的被害人参诉判例之一。
ICC-01/04-01/06-98-Conf-Exp, ICC-01/04-01/06-99-Conf-Exp and ICC-01/04-01/06-100-Conf-Exp, 9 May 2006.
ICC-01/04-147, 18 May 2006.
ICC-01/04-151, 6 June 2006.
ICC-01/04-315, 30 November 2006.
ICC-01/04-01/06-769, 12 December 2006.
ICC-01/04-01/06-800, 1 February 2007.
ICC-01/04-01/06-925, para.4, 13 June 2007.
ICC-01/04-01/06-802-tEN, 2 February 2007.
ICC-01/04-01/06-925, para.5, 13 June 2007.
ICC-01/04-01/06-800, 1 February 2007.
ICC-01/04-01/06-925, para.6, 13 June 2007.
ICC-01/04-01/06-817, 9 February 2007.
ICC-01/04-01/06-925, para.7, 13 June 2007.
ICC-01/04-01/06-816, 9 February 2007.
ICC-01/04-01/06-901-tEN, 11 May 2007.
ICC-01/04-01/06-904, 14 May 2007.
ICC-01/04-01/06-901-Corr-tEN, 16 May 2007.
ICC-01/04-01/06-925, para.8, 13 June 2007.
ICC-01/04-01/06-925, para.9, 13 June 2007.
ICC-01/04-01/06-925, 13 June 2007. 这是法院异常重要的一个先例。
ICC-01/04-01/06-987, 18 October 2007.
ICC-01/04-01/06-1017, 8 November 2007.
ICC-01/04-01/06-1017, para.2, 8 November 2007.
ICC-01/04-01/06-1038, 21 November 2007.
ICC-01/04-01/06-1046, 27 November 2007.
ICC-01/04-01/06-1050, 30 November 2007.
ICC-01/04-01/06-996-Conf, 19 October 2007; ICC-01/04-01/06-996-Anx 1, 23 October 2007.
ICC-01/04-01/06-996, 23 October 2007.
ICC-01/04-01/06-1063, 7 December 2007.
书记官处与本部的保护和援助职能。
“本法院”保护职能。
ICC-01/04-01/06-1078, 12 December 2007.
ICC-01/04-01/06-994, 22 October 2007.
ICC-01/04-01/06-1004, 25 October 2007.
ICC-01/04-01/06-1022, 9 November 2007.
根据本文作者的全面考察,可以肯定,这是我国学界少数质疑声音的代表作。论者坚持认为:“将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则弊大于利”,因此建议“废除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当事人的制度,恢复和加强被害人诉讼参加制度”。这是一种对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本性否定。关于“有悖于法理”方面,论者认为:首先是“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检察官是刑事原告,并成为实际上的诉讼当事人(中、德除外)。被害人并非原告,也不是协助检查官起诉的共同原告,只是一种具有某种特殊性的诉讼参加人。这也是台湾学者李忠雄的立场。其次,“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系名不符实”。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立法拒绝规定当事人的上诉权,是“自相矛盾”,用李忠雄的话说就是“一般立法例之特异现象”。再次,“诉讼角色冲突”损害诉讼公正。相当于“证人证言”的“被害人陈述”应当采客观公正立场,而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则具有攻击性立场,这种心理冲突有损诉讼法理和证据来源的客观性、可靠性。此外,被害人可能会在不同诉讼阶段多次作证,而此前可能已经聆听他人作证,违反证人不得旁听审判的原则,进一步损害其证词的客观性,而刑诉法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又次,可能导致“诉讼结构失衡和诉讼秩序的紊乱”。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与被告权利同等或对等,可以说“他是法庭上的第二控诉人”。在公诉人权力优势明显、被告人权利限制严格的情况下,设定“二对一”的诉讼模式,只会“造成诉讼结构进一步失衡”。此外,控辩裁互动的“三方组合”是诉讼结构的一般原理,多方对抗损害诉讼的有序性,导致秩序紊乱,法官难以把握庭审;还会增加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效率。“有什么必要在检察机关旁边再设一个诉讼当事人呢”?最后,这种“立法特例”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发展趋向有别”。联合国文件为被害人设定的诉讼参与权利十分有限,而且还注意到与被告人权益平衡问题。因此,论者认为,“解决这些弊端的根本方法是进行制度性改革”。至于在修改法律之前如何妥善把握,论者主张:坚持“公诉主导原则”,被害人不应决定公诉内容或致力于维系公诉,只需关注维护个人利益即可;如此,法官可将被害人纳入控方体系,维系“二元对抗”格局与秩序。此外,还需尽量减少其他诉讼证据对被害人作证的影响,被害人不能旁听庭审调查活动(其代理律师除外),调查也已“一次完毕”为原则,并限制在人身、财产案件的自然人范围内为宜。当然,尽管法律本身没有规定被害人陈述须接受各方“询问”/“发问”(第155条只允许各方向被告发问),但是,最高法院《解释》第135条却已经作了(扩大)解释:“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而且法律本身也规定所有证据都必须接受质证(第42条),因此,“被害人陈述”也必须接受质证。论者的最后结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可以享受“特殊的诉讼礼遇与诉讼关照”,但是,绝不应当是“当事人”。 参见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法学》2001年第4期。还有学者对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享有起诉权的规定(第145条)进行了诸多“弊端”分析,并建议限制自诉案件范围和条件、增设被不起诉人的申请复核权和申请起诉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上述质疑无一不蕴含着对疑犯或被告权利的深切关怀。
ICC-01/04-01/06, 10 February 2006.
ICC-01/04-01/06-T-3, 20 March 2006.
参见宋健强:“第13条(b):《罗马规约》‘故意’有所不为?——苏丹达尔富尔案件的现场叙事”(中心发言),“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实际运作”国际论坛,加拿大
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联合举办,2007年2月3-4日,北京友谊饭店。
ICC-01/04-01/06-T-3, p.4, lines 14-25 and p.8, line 6 – p.11, line 3, 20 March 2006.
ICC-01/04-01/06-57-Corr, 24 March 2006.
ICC-01/04-01/06-121, 23 May 2006.
ICC-01/04-01/06-149, 13 August 2006.
ICC-01/04-01/06-191, 13 July 2006.
ICC-01/04-01/06-197, 17 July 2006.
ICC-01/04-01/06-772, para.6, 14 December 2006.
ICC-01/04-01/06-349, 24 August 2006.
ICC-01/04-01/06-393, 6 September 2006.
ICC-01/04-01/06-401-Conf, 7 September 2006.
ICC-01/04-01/06-406-Conf, 8 September 2006.
ICC-01/04-01/06-512, 23 October 2006.
ICC-01/04-01/06-532, 9 October 2006.
ICC-01/04-01/06-619-Conf, 26 October 2006.
对“羁押国内的逮捕程序”的程序限制。
ICC-01/04-01/06-709-Conf, 16 November 2006.
ICC-01/04-01/06-720, 21 November 2006.
ICC-01/04-01/06-725, 22 November 2006.
这种解释显然不成立,否则还要《规约》第59条第2款干嘛。但是上诉分庭支持这种立场,详见下文。
ICC-01/04-01/06-772, 14 December 2006.
由此可见,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理性之一便是:对“滥用程序”规则的立场几乎与大陆法系一致。这种理念不是最先进的。
这种理念值得敬佩。
这是一种立法妥协和屈从,怨不得司法屈从。
ICC-01/04-01/06-924, p.5, 11 June 2007.
ICC-01/04-01/06-796, 29 January 2007.
ICC-01/04-01/06-797, 30 January 2007.
ICC-01/04-01/06-900-tEN, p.2, 18 May 2007.
ICC-01/04-01/06-870, ICC-01/04-01/06-881, 19 April 2007.
ICC-01/04-01/06-909-tEN, 21 May 2007.
ICC-01/04-01/06-915, 24 May 2007.
ICC-01/04-01/06-1041, 23 November 2007.
ICC-01/04-01/06-1084, 13 December 2007.
“分庭改变事实的法律定性的权力”,合计三款。
Case The Prosecutor v. Germain Katanga (ICC-01/04-01/07 ), available at .
Situation in Uganda ( ICC-02/04 ), available at .
Case The Prosecutor v. Joseph Kony, Vincent Otti, Okot Odhiambo and Dominic Ongwen (ICC-02/04-01/05 ), available at .
Situation in Darfur, Sudan ( ICC-02/05 ), available at .
Case The Prosecutor v. Ahmad Muhammad Harun(“Ahmad Harun”)and Ali Muhammad Ali Abd-Al-Rahmam(Ali Kushayb) (ICC-02/05-01/07 ), available at .